高港法院首次扣劃公積金執結借貸案
作者:戴長宏、時良敏 發布時間:2014-05-04 瀏覽次數:1539
無財產可供執行,欠債如何償還?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通過扣劃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方式成功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這是該院首次通過扣劃被執行人個人住房公積金順利執結的案件。
今年初,該院受理申請人周某與被執行人袁某、王某、佴某、潘某等七人民間借貸執行案件,執行標的額為160余萬元。在執行過程中,其中四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但經查詢得知該四人有不同數額的住房公積金款項,且其家庭成員住房條件已達到當地最低住房保障標準。該院遂在泰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大力協助下,成功扣劃住房公積金合計人民幣244000元,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據悉,泰州市中院已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住房公積金執行協作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將涉及住房公積金案件的執行納入協作聯動機制,并對住房公積金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等執行程序進行了規定。依據《意見》內容,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個人的長期住房儲金,系職工個人所有的合法收入和財產,不屬于豁免執行的財產。但同時規定,鑒于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專用性和社會保障性,對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執行必須加以限制和約束。首先,不得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目的,即不得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其次,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依法執行,一般在合議庭討論后,由執行長決定,并提請執行局長和分管院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