淤泥擋道,路人摔倒誰來賠
作者:劉玉蓉 發(fā)布時間:2014-04-30 瀏覽次數(shù):481
【案情】
【審判】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在行駛過程中因淤泥滑倒受傷,被告沈某作為堆放淤泥的一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張某駕駛非機動車遇路面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自身存在一定過失,亦是形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對自身損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金某公司將下水道排水工程發(fā)包給被告沈某,存在選任過失并疏于管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賠償原告張某18489.84元,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評析】
本案的焦點和難點在于原告張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責任比例為多少。
審理本案,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第一,堆挖淤泥的施工方沈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發(fā)包單位金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zhì)等級的單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金某公司將工程發(fā)包給無資質(zhì)的被告沈某個人,存在選任過失;同時,被告金某公司對本公司的工程施工疏于管理,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確定三方承擔責任的比例。如皋法院從事故過程、受益大小、過錯程度等因素考慮并參考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確定被告沈某、被告金某公司各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原告張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