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民工鬧”猖狂作案 敲詐勒索團伙全部落網
作者:徐正誠 周運 發布時間:2014-04-29 瀏覽次數:633
“下工地”、“洗老板”是敲詐勒索團伙內部“干活”的暗語,專指假借去工地應聘做工,故意怠慢工作,延誤工期或者干脆就不做,然后以來回車費、誤工費、生活費等名目索要錢財的敲詐勒索模式。
農民工是城市建設的主力軍,是辛苦勞作的代言人。然而,近期一伙專門打著農民工旗號以到工地找活干為幌子,實際卻根本不干活,直接敲詐勒索工地老板的團伙在南通、鹽城、常州等地作案多起,最終在常州武進某建筑工地全部落網。近日,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對該團伙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3年10月,該團伙由鹽城行至常州,準備再次實施敲詐勒索。團伙內的20多人均來自安徽,組織內部分工明確,且有一套完整的敲詐勒索模式。先由“中間人”楊某利用曾經做過工頭的便利,在江蘇各地尋找需要民工的工地老板,一旦找到目標就立刻通知團伙內幾個主要骨干召集成員趕往目的地,他們之間都不需要多交流,只要召集的時候說是“下工地”、“洗老板”,團伙成員就都能明白是去敲詐勒索。
到了工地現場,由于這幫人看上去就不是做工的人,且人數眾多,往往工地負責人不會要這樣的工人,這時中間人會乞求老板:“人來都來了,也沒地方去,還有老人和婦女,你就先安排他們住一晚,明天上午你挑人,選中的就留下,沒選中的我就讓他們回去。”正是利用了老板對農民工的同情心理,有的負責人會安排他們在工地的工棚住一晚。
第二天,這幫人就會逼迫工地負責人安排工作。這時工地負責人再想聯系中間人,中間人早已手機關機,人也早就溜了。接下來,工地負責人如果安排工作,他們會故意不好好做,或者故意找茬,讓老板辭退自己,然后索要工錢和來回車費及生活費,而且數額較大,有時只工作一天往往都要每人收取近1000元的費用;如果不安排工作,他們同樣會索要高額的來回路費和生活費。如果不給,他們就會采取阻撓工地施工、堵門、堵路等方式逼迫工地負責人就范。就是用類似的方式,這個團伙在江蘇常州、南通、鹽城等地作案5起。敲詐勒索到錢財后,中間人楊某按約定先提成15%,4個骨干每人提成8%,剩下的再由其他參與的成員平分。
被敲詐勒索的負責人遇到這種情況,往往會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決,因為和這樣的敲詐勒索團伙糾纏下去,很可能會影響工程進度,到時損失會更大。
也有一些負責人會選擇報警,警察到場后,老板一方控訴對方故意找茬訛錢,敲詐勒索團伙這方就偽裝成民工控訴老板拖欠民工工資,“老板說好了要工人的,咱們從老家趕來了現在卻又說不要了,我們身上也沒錢買車票回去了,老板必須補償來回路費和生活費。”由于當初沒有和中間人簽訂任何協議,都是口頭約定,中間人又藏匿找不到了,苦于沒有直接證據,警察到場也只能當成普通的勞資糾紛進行調解,有的現場群眾遇到這樣的場面,甚至誤以為真的是無良老板拖欠民工工資,從而聲援他們。最終工地負責人也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于是這個團伙作案越來越頻繁,要價也越來越高,終于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終一次在常州武進再次作案時,被武進警方一網打盡,20余名團伙成員全部落網。經武進法院公開宣判后,組織成員均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一年三個月至兩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簽訂勞動合同,用書面形式對用工的時間、報酬、工種作出明確規定,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也能做到有據可查、有法可依。在法院審理的這數起工地敲詐勒索案件中,用工方都沒有簽署任何書面材料,僅用口頭方式與中間人作出簡單的約定,一旦發生任何事情,用人單位即陷入被動處境。
2、該種行為不是簡單的“敲竹杠”,而是共同犯罪行為。在法院審理期間,一些成員表示自己只是跟著老鄉一起到工地上,并沒有直接去敲詐老板,事后僅得到幾百塊到一千塊不等的收入,殊不知,這種通過到建筑工地“打工”為幌子,采用謾罵、毆打、阻礙施工的手段,向工地老板索要路費、誤工費、生活費的行為,已經構成觸犯刑法,勢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3、數起類似案件發生后,很多工地對一些省份的用工人員忌諱三分,不敢隨意再招來,以免惹禍上身,耽誤施工進度不說,還要花錢消災,但對于那些真正通過自己勞動獲取報酬的用人人員來說,也是一筆損失,增加了尋找工作的成本,此類惡性案件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降低了用工誠信度,增加了招工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