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房子甲醛超標,先生向房東提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要求,但遭到拒絕。425,相城法院判決了這起因出租房甲醛超標引起的消費糾紛,為先生挽回了近1萬元的經濟損失。

 

為了給妻子安胎,先生挑選了一套安靜、舒適的公寓,與房東簽訂了為期10個月的租賃合同。誰知入住后,他感覺房屋的裝修材料散發出刺鼻氣味,找人檢測后發現室內甲醛嚴重超標。先生擔心長期租住下去會對孕婦及胎兒健康造成影響,便與房東協商,要求提前解約并退還剩余房租。但房東賈某卻認為,先生在看房時并未對室內空氣提出質疑,現在租房尚不滿十個月租期就要求解約,屬于違約行為,因而拒絕解除合同。無奈之下,先生向相城法院起訴。

 

法院查明情況后認為,根據檢驗報告,出租房屋臥室內每立方米甲醛含量均值為0.22毫克,遠遠超出國家規定的每立方米甲醛含量應為小于等于0.08毫克的標準。由于被告提供的租賃房屋存在安全隱患,許某繼續居住將會危及到身體健康和安全,致使許某不能實現租賃所要達到的正常居住的合同目的,因此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故判決解除合同,被告返還租金,并支付違約金。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租房時除了要注意審核房屋房產證、房東身份證以及相關證件以外,對室內空氣質量也不應忽視。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33條規定,“在租賃合同中,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的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因而若是在租房后才發現租住房屋空氣質量不符合標準,也可以隨時行使合同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