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18萬元買了一輛車,卻發現該車已被法院查封且同時抵押給了銀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買主遂與賣主商議解除合同,然而對方以已簽訂購車協議為由拒絕返還購車款。近日,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審結此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去年3月份,張先生通過網上看到有人以低價出售一輛二手重型半掛車的信息。張先生隨即電話聯系賣主孫某,表明購車意向并相約面談。二人見面后很快達成協議,約定車輛出售價格為18萬元,先支付15萬元預付款,剩余3萬元于過戶完一次性付清。當日簽訂協議后就進行了車輛交接,張先生暗自欣喜,以為撿到了大便宜。幾天后,張先生又打電話給孫某要求其協助辦理過戶事宜,但孫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脫。

 

半個月后,張先生在駕駛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正是這次交通事故讓車輛的“真正身份”浮出水面。原來車主孫某因欠債被別人告上法庭,法院便查封了其車輛,同時孫某又因貸款將車輛抵押給了銀行,該車根本無法過戶。這時張先生才如夢初醒,趕緊聯系孫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車預付款15萬元,但孫某對張先生的要求拒絕理會。張先生在得知車輛情況后就停止使用,并將孫某告上法庭。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為有效。因涉案車輛尚有抵押且被法院查封,致使原告購買車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書,被告孫某給付原告張先生購車款、理賠款合計15萬元及利息,同時原告張先生將車輛返還給被告孫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