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
作者:朱文茜 發布時間:2014-04-29 瀏覽次數:1115
如今,保險事故屢見不鮮,但發生后,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逾期未換證,保險公司該不該因此為由而拒絕賠償,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一樁關于機動力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發生交通事故,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為此而賠付的責任。
2012年9月,句容某制衣公司為其號牌蘇LKXXX號小型客車向句容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車損險保險金額為54000元。在保險期間內,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駕駛保險車輛與楊某駕駛的號牌蘇APUXXX號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交通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事故致該制衣公司的車輛損壞,車損經定損為12100元,另該制衣公司支付了施救費200元。事故發生后,制衣公司向保險申請理賠車損,保險公司以張某的駕駛證已過期為由拒賠。于是制衣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車損、施救費合計12300元。
經法院審理后查明,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車損確認書、拖車費發票等事實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保險公司則認為,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所持的駕駛證有效期已經屆滿,逾期未換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故對該起事故造成的車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訂立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次事故造成原告車損12100元、施救費損失200元,法院予以確認。但保險公司說法不法院不予主可。
【法官說法】保險公司稱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制衣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所持的駕駛證已過有效期,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對此辯解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險條款中,雖規定有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之情形,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免責條款設立的目的,旨在避免不具有相應車型駕駛資格和能力的人員駕駛保險車輛,因為駕駛人不具備合格的駕駛資格和能力,會導致保險車輛的危險性顯著增加,出險概率大為提高。因此,對于該免責條款的理解,應側重考慮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對保險車輛行駛安全的影響。本案中,駕駛人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原來所持的駕駛證有效期雖已逾期,但逾期不足一年,并未被公安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僅處于逾期未換證狀態。事故發生后換領新駕駛證時,并未被要求重新通過駕駛技能考試,可見公安管理部門并未因張某原有駕駛證過期而認定其喪失了駕駛能力。因此,駕駛證有效期逾期并不當然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性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其次,事故發生后張某向公安管理部門申請換領了新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的新駕駛證,換領的新駕駛證與原有駕駛證在有效期上前后連貫,未有中斷。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責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對于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損、施救費,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