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5.13”持刀搶劫金店案近日宣判,被告人梅某、李某因犯盜竊罪、搶劫罪,數罪并罰分別獲刑12年,并處罰金5.2萬元。另一被告人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罰金5千元。

 

28歲的江蘇海安人李某和30歲的河南固始人梅某都在浙江杭州打工,兩人均嗜好賭博,并相識于牌桌,賭運都不濟。在輸了七八萬后,兩人求財心切便萌生了結伴搶金店的念頭。2013511,先回到老家海安的李某叫來梅某,兩人在海安城東鎮某社區門口偷了一輛摩托車,為實施搶劫做準備。經過踩點,他們選擇了在如皋下手。513730分左右,兩人頭戴頭盔、面蒙口罩沖進位于如皋市中山路的新天寶金店實施搶劫,一人手持約20厘米的長刀威脅營業員蹲下,另外一人拿榔頭直奔黃金項鏈柜,砸碎玻璃搶得10根金項鏈,價值人民幣21.6萬余元。據店內監控,搶劫過程不到20秒。得手后兩人騎摩托車逃離,之后,向徐某賣掉一根項鏈作為路費,并分了贓。盡管兩人謀劃搶劫后如何潛逃,但還是在7天后落入法網。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梅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以暴力、脅迫方式搶劫公私財物,數額巨大,均構成盜竊罪、搶劫罪。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等,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梅某、李某分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2萬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