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首付婚后按揭還貸 離婚產權歸男方女方獲補償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04-28 瀏覽次數:734
2008年4月,原告孔某(男方)經人介紹認識了比自己小三歲的劉某(女方),兩人感情迅速升溫,于2009年元旦喜結良緣。孔某早在2007年買下一套總價為58萬元的房屋,湊了首付款17萬元,并陸續開始還貸。房屋產權登記在孔某名下,并由他來還貸,結婚后3年,孔某將銀行貸款全部還清。
2013年5月,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念及還有一個2周歲的孩子,判決不予離婚。2014年1月,劉某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孔某也表示愿意離婚,但認為房子是他一個人的。
法院審理查明:本案中,房屋是男方孔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房貸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負責還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財產即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結婚當月,孔某尚欠銀行的40萬余元房屋貸款用婚后共同財產還清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還貸。房屋購房款為58萬元,夫妻倆婚后共同還貸40萬余元,房屋現價款150萬元,按照夫妻共同還貸款與購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錢款。因此,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法判決男方向女方支付這部分增值錢款的一半作為補償。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孔某所有,孔某補償劉某32萬元。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