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興法院將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談某以涉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罪移交至公安機關刑事偵查。

 

20127月,楊某與談某良、談某、某飼料公司簽訂《借款合同》1份,合同約定談某良向楊某借款600萬元,談某、飼料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資產作擔保,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合同還約定,若逾期還款,借款人、擔保人還應承擔實現債權的律師費和訴訟費等。合同訂立的當天,楊某匯款600萬元至談某良指定的公司帳戶,同年79日談某良通過自己的帳戶向楊某還款100萬元,余款經多次催要一直未還,楊某遂聘請律師提起訴訟。

 

宜興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談某良歸還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計510多萬元。談某和飼料公司對這筆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談某和飼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談某良追償。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被告均未自覺履行義務,楊某于20131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宜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談某竟擅自將其名下被法院查封正等待拍賣處理房屋鑰匙交給第三人,第三人于2014314叫工人將該房屋內部設施進行搬移毀損,導致該房屋價格貶值,從而使法院在拍賣處理該房屋過程中受阻。315,宜興法院決定對談某實施司法拘留15日。

 

鑒于被執行人談某故意毀損財產致使判決無法正常執行的行為,宜興法院以被執行人談某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罪向宜興公安報案。日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并對被執行人談某實施了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