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期間承擔債務 另一方有無還款義務
作者:劉玲 發布時間:2014-04-25 瀏覽次數:545
張某與李某本是一對令人羨慕的夫妻,因兩人吃苦耐勞,掙下了一份不菲的家業。年輕時兩人沒有生育子女,生活富裕后,兩人想要個孩子卻哪知李某已無法生育。夫妻兩不斷爭吵,生活不再平靜,
2012年張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經過勸說,張某撤回了起訴。撤訴后兩人矛盾不僅沒有緩和,反而愈演愈烈。感情現裂痕張某與李某無法再回到最初的甜蜜與幸福,故張某撤訴后不到一個月,李某便也起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因兩人確已無和好可能,經法庭主持調解,張某與李某達成離婚協議,協議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做出了明確約定。
李某與張某離婚一年后,趙某拿著一張由張某出具的10萬元借條訴至法院,訴稱張某因購房資金周轉困難,向其借款10萬元,約定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每三個月付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張某資金周轉不開未能支付本金10萬元,繼續借用并重新立據。借款期限再次屆滿后,被告仍支付利息未能歸還本金。請求判令張某與李某連帶償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李某情緒激動,表示自己對該筆借款毫不知情,并對趙某與張某破口打罵,稱兩人系合伙騙錢。
經過兩天的庭審調查得知,趙某持有的借條出具于李某起訴與張某離婚訴訟期間,經詢問原被告當事人債權債務形成情況及雙方舉證質證。原來,張某之所以出具該10萬元借條,系張某在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他人擔保向趙某借款10萬元,后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個人便向趙某出具了與擔保債務等額的10萬元借條。將原保證行為轉換為債務承擔行為。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所借債務,另一方有證據證明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排除配偶對債務承擔責任。張某出具借條給趙某,系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承擔該筆債務,趙某接收張某出具的借條,也是以自己的行為對此表示接受。李某與張某此前已進行離婚訴訟。張某向趙某出具借條承擔10萬元債務系其個人意思表示,應視為其個人行為,不應作為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由李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最終,判令張某獨自償還10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