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人吃飯桌上喝酒本是常事,可因為喝酒惹出了麻煩卻是張某始料不及的。

  房屋修繕 施工摔落

  張某的房子年久失修,看著周圍的鄰居都建了新房,張某遂也找到當地一個經常幫人修繕房子的李某,最終雙方談定了相關事宜。李某隨即便組織了包括楊某在內的一批工人到張某家施工。轉眼工程即將結束,張某便為大家準備了一桌飯菜,楊某也不客氣,自顧喝起酒來。飯后不久,李某便指揮吊車上桁條,可這時意外發生了,站在內山墻的楊某突然從墻上摔了下來,造成身體多處骨折,花去醫療費兩萬余元。楊某在多次找張某和李某賠償未果之下,訴至法院。

  同工同酬 好心請客

  庭審上李某表示,其與楊某是同工同酬,不存在雇傭關系,不同意賠錢,且楊某當天中午喝了酒,高空作業也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也一臉委屈,表示自己是將房子按包日工的形式包給了李某,其不認識楊某,也沒有給過楊某工資,與楊某之間沒有關系。自己是好心請客,楊某是自己喝的酒。

  劃分責任 依法判決

  東臺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李某就房屋修繕協商一致后,由張某提供材料,李某負責組織人員,工程結束后,由張某根據李某計的日工將工錢結算李某,再由李某將工錢分發給施工人員。平時李某與楊某等人一同施工,遇有事時都是其與張某洽談,事發時李某在指揮吊車,綜合認定李某與楊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與張某之間存在承攬關系。

  關于賠償責任,李某作為雇主,對雇員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楊某在高處施工時未注意自身安全,且中午飲酒,自身存在一定過失。作為房主的張某供酒給楊某等人亦存有過失,故認定李某、張某分別承擔楊某損失的70%和15%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