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當致殘 仍可認定工傷
作者:趙穎穎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526
員工作業時,一旦操作不當,就會引發各種突發事故。近日,儀征某鋼管廠員工王某,在車間工作時,因為操作不當身受重傷,在申報工傷認定之后,工作單位拒絕承認,并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日前,儀征法院審結了這起行政案件。
今年40多歲的王某,是儀征某鋼管有限公司的夾頭工。某日,王某在軋頭機進行鋼管夾頭操作中,因同崗操作人員外出上廁所,為了不影響工作,王某擅自一人操作機器,導致右上肢夾入軋頭機左齒輪,造成創傷性失血休克。后經救治,王某雖然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右上肢卻造成了離斷毀性損傷。王某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然而王某所在單位認為,王某受傷是由于本人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故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儀征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操作機器發生事故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此外,《工傷保險條例》雖對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但由于原告單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王某存在上述不予認定工傷的情形。因此,即使王某是操作違規,情況屬實,也不對認定工傷構成影響,故判決維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