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駕”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寫下“承諾書”愿意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卻反悔稱被對方脅迫,反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因原告無證據證明自己是在受脅迫的情況下寫下“承諾書”的,昆山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來,20136月某日深夜,小王駕車行駛至昆山巴城某路段時突然被后車追尾,他急忙下車后查看情況,發現車倒是損壞的不嚴重,但是對方司機小李貌似喝了點酒,“酒駕”的小李求小王不要報警,警察來了自己肯定要被拘留了,他表示愿意對事故負全責。小王見自己沒有受傷,而小李也只是下巴受了點傷,既然對方愿意承擔全部責任,自己也沒有為難他。小李為了讓小王放心,還打電話叫來自己的女朋友,小王在小李及其女朋友寫下了一份“承諾書”稱愿意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而且表示并留下了地址與電話后便駕車離開。

 

小李在小王駕車離開后卻將仍將車子留在原地先去醫院接受治療,第二天報警稱其出了交通事故,交警出警后因現場只有一輛車,故只能出具一份事故無法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小李便拿著這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到法院要求小王賠償其醫藥費及車損。小王接到法院傳票生氣之極,拿著小李寫下的“承諾書”來到法院,這時小李卻說這份“承諾書”雖然是真實的,但這是小王仗著人多脅迫其寫下的,所以這份“承諾書”應該是無效的。

 

當法官要求其拿出證據證明其被脅迫的事實時,小李卻拿不出任何證據,對事故的整個過程也語焉不詳,倒是小王將小李因“酒駕”怕被交警處罰所以自愿寫下“承諾書”的隱情倒出。

 

最終,因無證據證明小李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寫下“承諾書”,法官確認該“承諾書”的效力,小李應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故駁回了小李要求小王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簡單交通事故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作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二、在遇到對方司機存在“酒駕”情形時,應當及時報警,放縱酒駕最終危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