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漂泊他鄉的異地人,一方是身患殘疾的弱勢者,一次交通事故,在兩個陌路人之間鑿出了不能填平的溝壑。

 

20119月的一天,身患殘疾的薛某駕駛電動車行經鄒區鎮某路口時,將來自蘇北的王某撞倒了。這起事故共花去了王某近兩萬五千元的醫藥費。20139月,王某將薛某告上了武進法院,要求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201311月,該案經武進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薛某支付王某兩萬元。由于薛某到期未交付相關款項,20142月,王某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員接到案件之后,迅速了解雙方情況。薛某本身身患殘疾,妻子精神上有障礙,孩子尚在學校讀書。經濟上的捉襟見肘使得薛某對家庭的每筆支出都思忖再三。同時,薛某在王某是否存在碰瓷、法院是否存在偏袒等問題上固執堅守自己的想法,以致執行一拖再拖。

 

另一方面,王某始終認為自己受到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失衡對待”。王某見薛某一直未還款,非但沒有按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還指使女婿帶了一群人在薛某家大鬧了一番。

 

執行員認識到,這起糾紛的癥結在于弱勢群體的防御心理與溝通渠道的不暢,對于這一情況,執行員有針對性的制定并實施了執行方案。

 

執行員第一步安撫了王某的情緒,告知王某現在法院已經接收案件,讓其相信人民法院,并告誡王某不要采取過激行為,否則會害人害己。之后,執行員在充分尊重薛某想法的前提下,詳細解釋法院的法律文書,并轉述了王某現在的困難情況,并承諾會告知王某在案件完畢之后不許再找薛某麻煩。一番苦口婆心,薛某接受了執行員的坦誠,表示自己希望和薛某和解并通過法院來完成款物交接。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經過簽字,款物交接之后,延續三年的糾紛終于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