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著“錘子”上公堂 稱別人“幫忙修車”自己才遭殃
作者:江俊 發布時間:2014-04-23 瀏覽次數:536
騎電動三輪車收廢品摔倒,住院治療花掉醫藥費七千多元,出院后的老李竟拿著一把“錘子”到法庭起訴,稱有人曾經用這把“錘子”幫其修車,要其賠償兩萬五千元。最終因原告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主張,該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訴請。
原來,五十多的老李是從安徽來到昆山的務工者,平日以回收廢品為生,兩年前他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方便自己四處回收廢品。2013年8月某日早晨,老李像往常一樣開著電動三輪車出門收廢品,在過一座橋的過程中三輪車右后輪飛出致其摔傷,老李忍著傷痛找到前段時間幫自己修理三輪車的修車鋪,卻被修車鋪的人告知他的車是十幾天前修理的,修車鋪不可能承擔責任,雙方發生爭吵,經民警調解之后老李放棄向修車鋪索賠,民警還開警車送老李去醫院治療。
在住院治療的當天夜里,老李“左思右想終于想起”,他出事的前一天去了昆山市巴城鎮某小區收廢品,在小區住戶老王家中收廢品的時候發現自己車后輪歪了,當時老王催著他去搬廢品,而老王就用他的一把鐵錘幫自己修車,待他搬完廢品回來車輪已經正了,他就裝著滿滿一車廢品開回了家,第二日就發生了事故。老李馬上報警稱正是因為“老王的幫忙修車才導致自己遭了秧”,老王才應當對自己的這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幾天后老李出院便去老王家中理論,老王則拒不承認幫老李修了車,雙方言語不成還拳腳相向,事情鬧到派出所后民警也束手無策,前前后后雙方又鬧了一個多月,民警最終只能提議讓老李去法院起訴。
老李便拿著一把“錘子”來到法院,起訴老王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共兩萬五千余元。該案一經法院立案,便引起法官重視,多次請雙方到法庭協調溝通,無奈雙方皆是一口咬定態度堅決。老李堅持認為老王幫自己修了車,但沒有幫自己修好,也未盡到提醒義務放任危險存繼致使自己發生事故受傷,因此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他手上這把“錘子”就是鐵證,上面肯定有老王當時幫他修車留下的指紋;而老王則辯稱老李來自己家收廢品是7月底的事,并非老李所稱的出事的前一天,自己更沒有幫他修過車,老李拿把錘子嚇唬不了自己,簡直莫名其妙。
法官為了查明是否存在“幫忙修車”的事實,一方面提議雙方對“錘子”上是否存有老王的指紋進行司法鑒定,另一方面前往老王所在小區調去監控錄像及尋找目擊證人。經法官溝通,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專業鑒定人員親自趕到昆山法院,現場對老王的指紋進行了采樣,并將老李提供的“錘子”帶回鑒定,然而經過專業鑒定,老李提供的“錘子”因保存條件過差,已無法提取出指紋,故而無法確認上面是否有老王的指紋;而法官去老王所在小區調查取證發現,該小區監控錄像只能保存一個月,民警之前也來調取過監控錄像,但那時監控錄像已不存在;法官也詢問小區保安,也沒有人曾看到過老王用“錘子”幫老李修車。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訴法原則,原告對侵權事實及因果關系應當進行舉證,因老李最終沒有拿出任何證據證明老王曾經幫其修理過電動三輪車的事實,也就不存在老王對其受傷負賠償責任的問題,法官依法駁回老李的全部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