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建湖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堅持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注重通過和解方式執結案件,在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還積極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2012620日,該院成功和解執結一起歷時九年未結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并有效的化解了當事人雙方的仇恨,促進了社會的團結、穩定、和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3628日上午7時許,作為近鄰的被執行人李某與受害人王某為瑣事言語不和,繼而相互纏打一起,李某拿起凳子砸王某不中,王某找東西還擊時,看到李某拿了一把鐮刀沖上來,便上前奪下鐮刀扔到天井里,兩人再次纏打時,李某趁機拾起鐮刀朝王某脖子砍了一刀,致王某受傷昏倒,王某被送到醫院搶救,同年711日,王某因頸部脊髓橫斷傷后合并肺部嚴重感染致呼吸衰竭死亡。案發后,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賠償王某家人6500元。該案公訴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受害人王某家人同時也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矛盾,而用鐮刀傷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并造成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據此,法院綜合案件具體情節,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同時賠償受害人王某家人的損失二萬多元。法院判決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附帶民事判決內容,受害人王某家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因李某已到農場服刑,且未查到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一直未能執結。由于家人被傷致死,損失又得不到賠償,受害人王某家人對李某家人充滿仇恨,多次到李某家里索要賠償款并鬧事,并常發生一些口角和沖突,雙方家庭的矛盾怨恨日益加深。

 

 

201110月,李某在改造期間因表現良好獲得提前釋放,并在家人、朋友幫助下做起了小生意。受害人王某家人聞訊后,立即趕到法院,強力要求法院盡快執結該案。院、局領導高度重視該案案情,立即安排富有執行經驗的人員專門負責該案。執行人員依法傳喚李某到法院談話,李某在法院談話中表示,自己受改造多年,早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至今仍非常后悔當時的沖動行為,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同時給兩個家庭帶來無盡的傷害,而且原為近鄰的兩家現在積怨很深充滿仇恨。李某表示現在愿意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生意剛起步,請求執行人員做受害人家人的工作,再給半年期限。承辦人員將情況告知受害人家人后,受害人家人表示同意。

 

 

 

面對迎來轉機的陳年案件,執行人員沒有感到輕松,反而感到肩上擔子重大,執行人員考慮到既使李某到期履行賠償義務,九年陳案順利執結,但是社會效果并不一定理想,雙方家庭多年積怨產生的矛盾如不能趁機化解,始終還是社會的一個安全隱患,并有可能再次引發矛盾糾紛。執行人員的想法也得到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去年年底以來,院、局領導多次安排執行人員先后五次到雙方當事人的家里走訪,在了解、關心家庭生產生活情況的同時,勸說、引導、教育雙方家庭成員 “冤家宜解不宜結”、“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等和諧理念,緩和雙方家庭成員的怨恨對立情緒。功夫不負有心人,通過不懈的努力,雙方家庭成員都為執行人員的真情實意和堅持執著所感動,表示愿意接受調解??吹匠尚Ш?,執行人員又趁熱打鐵,邀請鎮、村委會干部一起組織雙方家庭成員到村委會進行調解,在村委會會議室,李某主動誠懇的向受害人家人道歉并承諾一定會按期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家人也表示到時將會諒解李某的行為。

 

2012620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李某當場履行全部賠償義務,隨著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執行和解協議上簽字,歷時九年之久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和解執結,兩個家庭歷時九年的仇恨也同時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