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功德箱”2000元 被判入囹圄二月
作者:錢軍 發布時間:2015-05-21 瀏覽次數:713
盜竊2000元僅在刑事立案起點上,只要認罪態度好,通常能判緩刑,但有人卻被判了實刑。5月20日,江蘇省海安縣法院審結一起盜竊“功德箱”引發的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劉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今年25歲的劉某系海安縣某鎮農民,只有初中文化。自2010年以來,劉某已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搶奪罪,先后二次被法院判刑。然而,其知錯不改,再次踏入雷區。
2013年11月的一天晚間,劉某糾集秦某等四人,至海安縣海安鎮廣福禪寺,由胡某望風,翻墻入寺,采用撬鎖等方式竊得寺廟“功德箱”內現金人民幣898元。2013年12月4日晚,劉某再次糾集秦某等人,采用類似方式,竊得廣福禪寺“功德箱”內現金人民幣1230元
2014年12月,警方辦理秦某等人盜竊案過程中,發現劉某作案嫌疑。電話通知劉某后,劉某主動至警方投案。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點評:佛門乃清凈之地,修心向善系本源追求。香客甚至生活中的惡人向“功德箱”投款,都為求得一份安心,故在寺廟等特定場所對人德行提出更高要求。敢于盜取“功德箱”錢款,某種意義上直證了一個人主觀惡性之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盡管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僅在刑事立案起點上,考慮到作案地點,加之前科在身,法院對其適用實刑,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