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訴狀擅簽姓名 包辦訴訟被判無效
作者:顧慧華 沈冬亮 發布時間:2007-04-17 瀏覽次數:1758
本網南通訊:通州一名訴訟代理人在訴狀上代簽當事人姓名,在訴狀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下,便直接以當事人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一系列的包辦行為有效嗎?
數年前,家住通州市十總鎮的葛女因感情不和與前夫馬某離婚。今年春節前的一天,雙方遇到了一起,為經濟問題發生激烈爭吵,經當地有關部門出面協調,馬某最后親自向葛女打了一張4萬元的欠條,并明確約定3月中旬歸還欠款。到期后,葛女多次催要,但馬某未能履約。一怒之下,葛女便找到當地法律服務所,委托一黃姓代理人意欲起訴馬某。黃某在接受委托后,便一手操辦起來,根據欠條內容書寫了訴狀,并在訴狀上代簽上了葛女的名字,在訴狀內容未征得葛女同意下,便把訴狀遞交給法院申請了立案。開庭審理當日,葛女因故未能到庭,而到庭的馬某卻對起訴狀上"葛女"的簽名產生懷疑。經承辦法官再三詢問,才得知訴狀上的簽名確非葛女所簽,且訴狀內容也未經葛女同意。庭后,經核查,這一情況也得到了葛女的確認,同時她本人也表示不認同訴狀的內容。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必須在起訴狀上的具狀人處簽名或蓋章,這是法院受理起訴應具備的形式要件。況且起訴的內容必須是原告本人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起訴時的訴狀內容并未經原告本人同意,因而不能確定起訴的內容就是原告的意思表示,現原告本人也表示不能認同訴狀的內容,故本案的起訴并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起訴即使受理后法院也應作出裁定予以駁回。據此,通州法院最終依法裁定駁回了原告代理人以原告名義提起的這場訴訟,同時法院也責令原告方為訴訟不當承擔部分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