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簡易案件一般應在25日內審結,普通案件一般應在45日內審結,非訴行政案件的審查一般應在10日內審結。”這是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民事、行政審判工作規則》中的新規定,這一規則將有助于解決現在全國基層法院都普遍存在的制約法院發展的“案多人少”的突出問題,有助于規范法官、法官助手的庭審行為,有助于提高辦案效率,縮短審理期限。

這次出臺的新規則由總則、政治思想教育、審判業務管理、內務管理四大部分組成,是該院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制定的。新規則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行政案件審判“實事求是、秉公執法、公正高效、依法著重調解”的基本原則,著重強化對庭前準備、送達、排期開庭、庭審、案件討論、裁判文書簽發、結案歸檔等審判流程的跟蹤管理,以達到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訴訟權利,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推進司法公正,提高審判效率的目的。據該院分管院長陳炎介紹,與以往民事、行政審判規則相比,新規則主要包含了以下幾方面的新內容:

對本區內的民事、民商事案件送達方式以直接送達為主,縮短送達期限。對符合“速裁”條件的案件,直接啟動“速裁程序”進行審理。一般的民事、民商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在受理后5日內進行第一次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是否再次調解,由承辦人報庭長或副庭長決定。行政案件應當著力做好庭外協調工作,一般不少于兩次。對于調解或協調需要院領導或其它部門參與的,庭長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長報告。法官助手組織調解的,事前應征求主審法官的意見,主審法官應當給予具體的指導。開庭時法官助手應到庭,協助主審法官做好庭審工作,并與書記員共同做好其它相關工作。開庭后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宣判。需要審查核實證據或提交討論的,應當在7日內完成相應的工作。對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嚴格控制,確需轉化的,應當在期滿前20日報庭長審核,由分管院長審批。案件討論一般每周一次,對需要討論的案件,承辦人應提前1天將審理報告從網上發給各審判人員。對經討論不能定案的案件,是否提交審委會討論,特別規定應及時報請分管院長審查,再由分管院長報院長決定。

面對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實施后,可能出現的調解受阻的問題,該院陸沈東院長表示,法院的調解工作還是要繼續,不能因為訴訟費用的降低而忽略了工作宗旨、工作主題和工作路線。作為人民法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起到的不僅僅是單一的審判和執行作用,更重要的是推動和促進人與社會的和諧進步。加大調解力度,服務于人民、服務于社會是法院不變的工作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