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領執行款不還被拘15天
作者:樊靜 江榮 發布時間:2012-07-12 瀏覽次數:793
指望代理人打贏官司早點拿回借款,沒想到代理人代領了執行款卻始終未還。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對代理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2009年初,王某因與人發生經濟糾紛起訴至法院,委托李某為其訴訟期間的代理人,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給付協議,調解書送達后,對方卻未能履行給付義務,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又委托李某擔任其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人,并將授權委托書交至法院,委托書載明授權內容包括代為承認、追加、變更、放棄民事權利、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執行款物。2010年2月,法院立案執行,并執行到位30000元。3月,法院將執行到位的30000元案款發還給了李某,李某出具收條代收了30000元案款。此后,李某一直未將代收的30000元款項轉交給王某,王某幾經所要無果,于2010年6月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歸還30000元。2010年8月,法院判決后,李某仍未主動歸還代領的30000元款項,王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期間,李某稱自己不給王某執行款,是因為王某在委托自己代理其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時因代理費產生分歧,之后李某與王某一直沒有談妥代理費,李某則認為正好拿王某的30000元案款沖抵自己的代理費用。執行法官了解情況后,多次找李某進行調解,但李某一直遲遲不肯歸還王某執行款,其行為已經侵犯了王某的合法財產權益,關于王某未支付的代理費,王某應該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不應該擅自做主將執行款沖抵自己的代理費。然而李某無感于法官的說理,偏執地認為王某不付代理費,自己有權以其執行款沖抵,并表示拒絕歸還王某的執行款。
最終,法院對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作出拘留15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