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作者:仇慎齊 發布時間:2007-01-30 瀏覽次數:3191
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圍內對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也稱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起源于漢謨拉比法典,后為聯合國《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所吸收。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可以緩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犯罪行為得不到“復仇”和“求償”而對加害人和社會的仇恨心理,從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發生。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對因犯罪行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賠償而陷入極度生活困難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進行經濟救助,同時體現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國家保護其公民的國家責任理念。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發展的趨勢。我國要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被害人補償制度,應堅持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一、加害人賠償前置原則。所謂加害人賠償前置原則,是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因加害人的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在沒有通過法律救濟途徑(一般是指刑事附帶民事審判途徑)要求加害人賠償,并就加害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賠償前,無權申請國家補償。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責任有能力賠償,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權再要求國家補償。因為,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害,直接的侵權主體是加害人,是加害人直接的犯罪行為所致,按照“行為責任理論”理應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國家補償雖體現了一種國家責任,但更多的則是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的救助,國家并不是直接的侵權責任主體。因此,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申請國家補償前必須先行要求加害人實際承擔加害賠償責任。否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放棄對加害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或者在對加害人的財產沒有實際強制執行仍不能得到賠償前,無權申請國家補償。
二、國家適當補償原則。所謂國家適當補償原則,是指國家對受害人的補償是“救急不救貧”,是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這里是指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走出生活的極度困境,一般以達到當地的最低生活底線為標準。
三、補償有限原則。一是補償數額有限。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國家承擔的只是一種國家救助補償責任,體現的是對弱者的救助理念,更多的是一種道德責任。因此,國家對受害人的補償金額應堅持有限原則,并且國家補償金額和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實際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金額之和,一般以達到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為準;二是補償范圍有限。堅持犯罪類型有限化。也就是不是所有的受到犯罪侵害而得不到加害人賠償導致生活極度困難的受害人都應得到國家補償,補償的犯罪類型應堅持人身受到傷害造成死亡或重傷致殘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原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再通過自身的努力改善自身和其近親屬的生活困境,并且其近親屬本來也沒有勞動能力,也不能通過其近親屬的努力改善家庭的生活困境的,這時國家應伸出救助之手進行補償。如果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喪失勞動能力,雖然沒有得到加害人的賠償,但完全可以通過自身的努力可以改善其生活困境的,國家完全可以不進行補償,或者只幫助其走出一時的生活困境即可。堅持過錯責任化。也就是國家補償也要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過程中無過錯的優先賠償,有過錯的降低賠償數額,有嚴重過錯的,可以不予補償。弘揚正氣、堅持自救。也就是對因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受害人,符合國家補償標準的應優先補償。三是受補償對象有限。也就是實際應當得到補償的當事人的范圍應有所限制,一般應是受害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和有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人。范圍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范圍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國家補償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原則。國家補償,資金來源于國家財政,國家財政收入一般都是為了大型的國家公共利益建設和國家安全防護設施的需要,如果一切都要國家財政開支,勢必會出現“憎多粥少”的局面,并且犯罪是一種社會風險,每一個社會成員應風險共擔,才能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理念。因此,受害人補償制度應堅持國家補償與社會救助相結合的原則,可以成立刑事受害人社會救助基金會等組織,收集社會捐贈,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