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花甲的王惠雇用張亮蓋房子。后來張亮手頭緊,想向錢某借款30000元周轉一下,錢某提出需要有人擔保。在張亮承諾以將來的建筑款來抵還這30000元后,錢某在擔保人處簽字。后來借款到期,錢某欲向張亮討還借款之時,卻發(fā)現(xiàn)張亮已是人去樓空再無消息,只能轉而向王惠主張。王惠尋思自己從未借錢為何要還錢,不由得大呼冤枉。王惠數(shù)次討債均無果后,只能一紙訴狀訴諸法院。

 

要說這王惠冤枉吧,還確實是有些冤枉,因為張亮債務纏身,借錢不久便玩起“人間蒸發(fā)”,王惠承擔責任后追償?shù)轿挥须y度;要說這王惠不冤,確實也是不冤,因為任何一個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擔保人不是那么好當?shù)模且徒杩钊斯餐袚熑蔚摹?span lang="EN-US">

 

本案到了訴訟階段,白紙黑字,王惠對擔當保證人一事自然無法推卸。王惠辨稱自己是受張亮和錢某的脅迫簽字的,卻又拿不出證據(jù)證明自己被人脅迫的。相反原告方不但有借條為證,還有當日從銀行取出來30000元的銀行憑單,而且王惠也承認當日和錢某、張亮一起去過銀行。審理本案的法官細心聽取原被告雙方的陳述,結合證據(jù),最終認定王惠應該承擔保證責任。因借條并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故被告龔振明應對張亮向原告錢某的借款3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債務人張亮在借條規(guī)定的還款期內沒有還款的,債權人錢某既可要求債務人張亮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王惠承擔保證責任。至于王惠還錢之后,自然可以向張亮追償。

 

現(xiàn)實中替人擔保的情形很多,有時是礙于情面,有時是因為別的原因。法官提醒,替人擔保意味著要和人一起承擔責任,有很大的風險,務須謹慎。正所謂:簽名雖易須三思,莫到難時徒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