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政府代為經營管理,如果擅自認定所在地的村民小組為土地主人,為與其產生法律關系,則是無效的。1213,被告江某被判一個月內將訟爭土地歸還原告某磚瓦廠并賠償損失20000萬元。

20031月,某磚瓦廠改制取得某片土地和水面的使用權,當年630日,該廠與當地鎮政府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將該片土地及水面繼續租賃給磚瓦廠使用。然江某未經磚瓦廠同意,擅自占用上述土地約31畝的旱地和水面。雖然鎮政府多次要求江某退出土地、賠償損失,但江某均不予理睬,磚瓦廠遂訴至法院。江某辯稱,他所使用的旱田和水面是租用當地兩個村民小組的,并且已交納了6000元左右的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本案中,磚瓦廠已與當地鎮政府簽訂了相關租賃協議,故磚瓦廠取得了該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權。而江某不能提供其使用該訟爭土地及水面的合法依據,故其現占有使用該訟爭土地及水面,是對磚瓦廠合法權益的侵犯。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