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投8000萬開100家牛肉館”,李求利(化名)怦然心動,一擲百萬;一句“兄弟對不起,牛肉館開不起來了,搞成這個樣子,我也沒辦法”,李求利心如死灰,起訴要求“合伙人”胡大氣(化名)返還股權轉讓款……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如東縣人民法院的李求利訴胡大氣合同糾紛的判決。

起因:天降喜事,8000萬的大項目找上了門

30歲李求利正當而立之年,之前經營的一家公司轉讓給他人后就一直在家閑著。靜極思動,李求利就想著著干出一番新的事業,恰逢李求利的老家被政府動遷,獲得了一筆不菲的補償款,加上幾年的積蓄。李求利下定了決心:要做個大生意!于是到處托關系、找項目,想投資賺一波。

正在李求利發愁該做什么的時候,2019年7月一次聚會上同桌的胡大氣一句話讓李求利心潮澎湃:“我有個叔叔黃言(化名),準備開100家牛肉館并投資8000萬!你來不來?”雙方經過幾輪交談后,胡大氣希望李求利以胡大氣的名義投資50萬元,并初步確定在投資中胡大氣占10%的股份,李求利占5%的股份的同時擁有兩家牛肉館的經營權。李求利當即答應參加該項目,并在隨后幾天去現場查看了黃言找到、并準備租下來的三間店鋪。

怪事:裝修半年,牛肉館經營遲遲不能啟動

看到了店鋪,李求利心里“有了底”,就和胡大氣、黃言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黃言之前成立的牛肉館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黃言占85%的股權、胡大氣占10%、李求利占5%。不久,李求利向胡大氣轉賬30萬用于向胡大氣購買5%的股權,并在一番推就之后,由股東會將牛肉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黃言選舉為李求利,相關變更也在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此后,李求利先后出了120多萬元租下了三家店鋪,并將公司印章交由黃言保管,由黃言對外從事業務。李求利滿懷期待地等待“100家牛肉館”一家家落地營業。

半年過去了,李求利到店鋪裝修一看,現場居然只裝修了個皮毛,感覺不對:黃言說要投8000萬元,怎么一點動靜都沒有!經過一番了解,李求利這才發現:黃言已經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債務高達幾千萬,哪里來8000萬投資開牛肉館?李求利傻眼了……

爭議:追討出資,30萬的性質雙方執一詞

李求利認為,自己是聽胡大氣說黃言“投8000萬開100家牛肉館”才花30萬元向胡大氣購買股權的,胡大氣與黃言是聯合起來欺騙自己的,于是報警控告胡大氣詐騙。警方經過調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李求利遂向如東法院起訴要求胡大氣返還30萬元并支付利息,如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李求利的起訴。

審理中,李求利認為,花30萬元向胡大氣購買股權附有兩個條件:一是投資8000萬開100家牛肉館并取得兩家牛肉館的經營權;二是胡大氣取得30萬元后用于店鋪裝修、公司經營?,F上述兩個條件均沒有實現,故股權轉讓合同無法履行,胡大氣應當返還30萬元。胡大氣則抗辯稱,黃言系“老賴”這一情況是自己先發現并通知李求利的,公安部門也沒有認定存在詐騙;錄音中自己只是說反正要開100家牛肉館,先開兩家;自己取得股份付出了代價,30萬元是李求利向其購買股份的對價,至于30萬后續是否用于公司,其有自主決定權,請求駁回李求利的訴請。

判決:駁回訴請,關鍵在證據!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李求利、胡大氣雙方就股權轉讓達成的一致意見,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胡大氣同意將其持有的牛肉館公司股權中的5%轉讓給李求利,也同意配合辦理轉讓手續。李求利主張其與胡大氣之間的股權轉讓因兩個附隨條件不能成就而不再繼續履行,但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在股權轉讓時約定了條件,更無證據證明雙方對條件不能成就約定了相應后果,故如東法院駁回了李求利的訴訟請求。

李求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認定,李求利的訴請,與胡大氣在牛肉館公司的股權占比、控制權、經濟能力,以及李求利本人即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等事實矛盾,同時,李求利提供通話錄音以及其與胡大氣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絕大部分都是某個個人在陳述自己的想法以及意見,且內容極為零散、涉及多人,存在前后矛盾,不能證明李求利的主張,據此,南通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舉證責任是什么?法院審理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有何后果?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是指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承擔的舉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以及不能證明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原則上來說,“誰主張,誰舉證”,但在個案中某個當事人的某一項主張,其舉證責任的分配有可所不同,甚至還有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這些,在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中有詳細的規定。當事人不履行舉證責任或者舉證不足,就有可能會導致敗訴的后果。

本案中,李求利雖然曾經有投資公司的經驗,但是在投資牛肉館公司時,可能是礙于情面,也可能是對“合伙人”過于信任,對于與胡大氣股權轉讓的事項沒有簽訂明確的書面合同,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在電話、聊天記錄中也沒有清晰、系統、體現協商過程的語句,就其主張而言,李求利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兩審法院均駁回了其訴請。如東法院在此也友情提醒廣大市民:投資有風險,要說“明白話”,要做“明白事”,留下明明白白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