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入供銷員兒子賬戶 貨款清償亦屬有效
作者:吳亮亮 李興沖 發布時間:2006-11-08 瀏覽次數:3546
本網南通訊:雙方有業務往來的公司之間,如果一方將貨款存入對方供銷員指定的兒子賬戶,該筆清償是否有效?11月6日,啟東市人民法院給出了說法,被告某紡織器材廠向某造紙廠以上述途徑支付的貨款31500元合法有效,只需再支付余款62.12元。
2002年開始,某造紙廠由其供銷員羅某經辦,與某紡織器材廠發生紙品業務關系。2004年4月,羅某要求紡織器材廠將應付價款存入其指定的帳戶,并交付一張帳戶名為陳某建行儲蓄卡。后紡織器材廠按羅某的要求,根據紙品業務量將應付造紙廠的價款多次存入該帳戶。2005年3月,紡織器材廠結欠造紙廠貨款31562.12元,便又根據羅某的要求,分四次存入該帳戶合計31500元。庭審中,造紙廠稱其根本不可能授權羅某將應付價款存入案外人陳某的帳戶上,紡織器材廠即使將價款存入案外人陳某的帳戶上,但并沒有向自己支付價款,因此,紡織器材廠在本案中的義務不能免除。據查,陳某是羅某的兒子。
法院審理認為,造紙廠由其供銷員羅某經辦與紡織器材廠發生紙品業務關系已多年,后者在支付前者價款過程中,羅某要求紡織器材廠將應付價款存入其指定的帳戶,并交付帳戶名為陳某建行儲蓄卡。之后,紡織器材廠多次將應付貨款存入該帳戶上,雙方并未發生價款給付上的糾葛;而2005年3月對帳后,羅某再次要求將價款存入該帳戶上,紡織器材廠有理由相信羅某有此代理權,因此,紡織器材廠將價款31500元存入該帳戶,作為其向造紙廠履行價款義務并無不當,只需再支付余款62.12元。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