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出生的陳某年紀不大,卻已經(jīng)兩次入獄,可沒想到的是這才剛出獄一年的他又故態(tài)重萌,落得個三進宮。201276日,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曾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09月,陳某出獄后來到其姨夫經(jīng)營的一家鋼材貿(mào)易公司擔任倉庫出納員。同年10月,同在該公司擔任銷售員的姨弟高某將自己的手機號碼出讓給陳某使用。20117月左右,高、陳先后離開該公司。

 

去年11月的一天,陳某接到了一個陌生來電,對方稱是曾與高某有過鋼材生意往來的一個客戶,詢問是否是高某,欲購買鋼材。陳某一聽,便動了歪念,隨即冒充高某與該客戶多次聯(lián)系,并談妥金額人民幣17620元的鋼材生意。

 

在與客戶聯(lián)系期間,陳某找來了朋友曾某,告知其欲騙取鋼材款事宜,并讓曾某去銀行辦理一張銀行卡,用于接收貨款。2011117日和15日,陳某以需交納定金、快要發(fā)貨打清尾款為由,先后騙取該客戶向上述銀行卡匯款人民幣10000元和7620元。

 

久等鋼材不來的客戶連打電話詢問,曾某卻冒充高某的表弟,謊稱因超載被扣押在海門。后陳某關機,使客戶聯(lián)系不上。上述17620元贓款,被陳、曾二人揮霍一空。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念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