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協議放棄探望權違反法律規定
作者:陳寧 發布時間:2012-07-10 瀏覽次數:477
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一方放棄對婚生女的探望權,怎料該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不予確認。
陳某與卞某于200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6月,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卞某離婚。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均達成一致意見。此外,陳某要求卞某放棄對女兒的探望權,卞某亦表示同意,陳某要求法院將該內容在調解書中予以確認。
面對陳某的要求,法官耐心告知陳某、卞某,探望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預。父母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未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阻礙探望就構成侵權;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責,同樣違法。因此,離婚雙方不能在調解協議中自愿放棄對未直接撫養的婚生子女的探望權,陳某亦無權通過調解協議的形式剝奪卞某的探望權。
通過法官的釋明,陳某、卞某明白二人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陳某不再要求卞某放棄對女兒的探望權,并當庭表示會協助卞某探望女兒,卞某亦表示會經常探望女兒,不會因為離婚而減少對女兒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