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過期開車 車損險未獲賠償
作者:張堃 史益新 發布時間:2012-07-10 瀏覽次數:594
鄧某駕駛證過期開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車損保險費。日前,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鄧某訴訟請求。
2012年1月,原告鄧某購買一輛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4日。同年1月22日,原告鄧某駕駛上述車輛在射陽縣城為避讓三輪車,撞上路邊花池致車輛損壞。原告鄧某花去修理費5000余元,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車損保險費,被告以原告駕駛機動車時駕駛證已過期拒賠。因此,原告鄧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鄧某駕駛證有效期至2012年1月9日,發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證已過期。2月17日,原告鄧某補領了駕駛證,駕駛證載明的有效期起始時間為2012年1月9日。原告鄧某投保時在投保單上簽字申明“已收到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且保險公司已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做了明確說明”。保險條款上載明“駕駛人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仍駕駛機動車的,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且該內容為黑體字條款。
法院審理認為,雖原告其后補領了駕駛證且駕駛證有效期接續到事故發生前,但原告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符合雙方約定的保險公司免責情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