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強制保險條例》)的施行,標明我國已實行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制度,200671日實施之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將有新的規定。國家通過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目的是為了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避免形成大量損害賠償糾紛。在《強制保險條例》實施之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處理上經歷了多個不同的階段,在具體問題的規定上各地又不盡相同,賠償問題非專業人員一般難以厘清。本文將從交通事故賠償經歷的階段談起 ,對《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的交通事故賠償諸多問題作系統分析,旨在能對社會界人士有所幫助。

一、賠償經歷的階段

以江蘇省為例,在《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處理上先后經歷了四個不同的階段。

(一)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階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在處理上主要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在這一階段,以過錯為賠償原則,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責任險被定性為商業險,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故第三人因交通事故訴訟要求賠償的,保險公司不作為被告,也不在案件審理中直接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

(二)同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階段。在這一階段,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在20045 1日之后,保險合同是200451日之前簽訂,之后又未協商變更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對保險公司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確定其對受害者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應作為案件的被告參與訴訟 ,在案件處理中承擔賠償責任。

(三)以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為主導,以過錯賠償原則為補充階段。這一階段,對于保險合同與交通事故均發生于 20045 1日之后,當事人起訴時間在20045 1日至20064 1日之間的案件,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全額為強制險,對于這一階段發生的案件,無論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有責任,只要受害人不是故意的,保險公司均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額 內全額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才根據侵權人與受害者責任大小來確定。

(四)保險公司限額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階段。200641日至200671日之間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法院確定第三者強制險限額為5萬元,即保險公司在案件處理中一般在5萬元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超過限額的部分,視為商業保險,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處理。

200671日《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與無過錯并用的原則,保險公司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承擔強制責任和合同約定的責任。

二、賠償問題的新規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強制保險條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作了如下規定。

(一)強制保險賠償的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由此可以看出,交強險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機動車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保障內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二)強制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分為四級 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交強險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共分四級,分別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三) 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 對于下列三種情況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墊付金額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相應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并且墊付金額為搶救受傷人員所必須支付的相關醫療費用。墊付后,保險公司有權就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致害人追償。 但有上述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國家設立社會救助基金。為防止出現保險金尚不足繳納搶救費、肇事逃逸等意外情況,《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管理機構接到交管部門通知后,應及時墊付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之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五)保險公司賠償方式有兩種。《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賠償方式有兩種,即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三、賠償的項目與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賠償項目如下: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 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五)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上述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應參照20045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執行。
  四、賠償的責任限額

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分別為:(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四)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以上三項限額的20%計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渠道是多樣的,交強險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除實行6萬元交強險的總責任限額外,受害人還可通過其它方式得到賠償,如商業三責險、人身意外保險等。交通事故受害人還可根據受害程度,通過訴訟途徑要求致害人給予賠償。8000元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能滿足一般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需要,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搶救費用超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時,根據《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賠償責任限額應是每次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無論每次事故傷亡人數多少,財產損失多少,交強險的總責任限額仍為6萬元。

五、賠償的處理原則

《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后,對于交通事故發生于2006630日前,當事人于200671日后提起訴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以及2006630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參照《強制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一)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若該機動車同時持有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由該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處理。

(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沒有投保交強險,但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該保險合同尚未到期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上述機動車在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后,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但不高于上述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其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處理。

(三)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沒有根據《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投保交強險,也不持有在《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投保的尚未到期的其它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應當由該機動車按交強險責任限額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相關情形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內予以賠償。超過該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是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一方的責任。

 

 

 

主要參考資料:

1、葛美玲 沈兵:《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保險問題研究》,載《審判研究》總第九輯。

2、泉州市中院調研課題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調查報告》,載《人民司法》總第505期。

3、許曙芹:《交通事故賠償案該這樣審理》,載2006731日《淮海晚報》。

4、劉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評析》,載《人民司法》總第5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