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育費是被撫養人父母離異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一定數額費用,以保證其必要的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當前,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時,對有關子撫育費數額的裁決,是依照1993113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撫育費一般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據亭湖法院對2004年有關數據的不完全統計,目前大多數案件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通常在月100元至300元之間。亭湖法院經分析認為,該撫育費給付標準已不符合現實需要,應重新修定。

一、存在問題:老標準已不能解決現實撫育問題

按收入確定撫育費存在的問題有:1、實際收入難以把握。子女撫養的問題,是因夫妻離婚引起的,為了減少撫育費的負擔,雙方往往對各自的收入都不愿如實公開。由此出現了一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收入難以舉證,法院也很難調查核實的情況,法院只有依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現有證據并根據撫養人的供養能力作出適當判決。2、依據收入確定撫育費不符合婚姻法有關父母應承擔子女撫育義務的規定。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撫養子女系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要負責子女一部分或全部的撫育費用。在審判實踐中,離婚者收入偏高并自愿給付被撫養人較高撫育費的畢竟為少數。絕大多數離婚者收入處在偏低水平,尤其是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如果按收入確定撫育費,遠不足被撫養人實際撫育費支出,也不符合婚姻法確定的父母承擔子女撫養義務的規定。3、隨著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和物價上漲的因素,該標準已遠不足被撫養人的正常支出所需,也易為變更撫育費的數額引發反復訴訟而產生訟累。

二、對策建議:修改制定切合實際的撫育費給付標準

為此,亭湖法院建議:以被撫養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確定撫育費標準,后再根據撫養人的承擔能力按比例分擔。如江蘇省2005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人民幣為8622元,按夫妻雙方各半比例負擔,撫養人則承擔子女年撫育費4311元。通過修改,可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切實解決未成年人的撫育生活、教育、醫療等問題,同時給法院的實際操作帶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