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法律地位和社會效果

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即人民法院在自訴案件審理中,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自訴人提起的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協商,最終達到促使雙方就經濟賠償問題達成一致,被告人得到了自訴人的諒解,自訴人放棄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結案方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并對調解的原則和方法作了規定。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一,調解是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一種結案方式;二,調解是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也即在案件審理中未作出裁判前進行的;三,“可以調解”同時說明調解不是必須和應當的程序,能調解的則調解,不能調解的就不作調解,當事人和法院都是可以選擇的。

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涉及三大類,但主要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計十二類案件,這些案件當事人大多是以要求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為前提,以得到經濟賠償為結果。調解結案既能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同時也能夠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符合當事人的意愿,所以,調解是自訴案件中適用范圍很廣的結案方式。

第一、偶發性案件的被告人積極悔罪,調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此類案件,當事人受情勢影響多,沒來得及考慮應以怎樣的行為應對出現的事情,更來不及對行為造成的后果進行預料。事情發生后,致害人對自已不冷靜的行為和造成的后果極為后悔,積極向受害人賠禮道歉,并愿意賠償經濟損失。受害人感到被告人態度真誠積極,遂給以諒解,愿意放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受害人家庭經濟條件差,迫切需要賠償,調解能夠及時解決受害人的實際困難,這類案件以故意傷害案件為最。例如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被致傷支出了相當數額的治療費用,有的甚至還借了不少債務,與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相比較,自訴人更需要得到足額的經濟賠償,只要得到了賠償,就解決了自訴人的實際困難,就可以諒解被告人,也就是可以放棄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第三、雙方當事人互有過錯,調解能夠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雙方有過錯的情況較多出現在故意傷害和有重要前因如婚姻糾紛,意外事件等所引起的非法侵宅,故意毀壞財物,侮辱,誹謗等類案件。這類案件中,有的自訴人與被告人相互傷害,有的甚至互為輕傷;有的自訴人對案件的起因和發展有很明顯的過錯;有的案件被告人一方出現意外事故(如家庭成員因故死亡)受到社會同情,等等。如果能夠把自訴人的過錯綜合考慮到案件之中,多做調解工作,避免就案辦案過多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將會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第四、自訴人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密切關系的,調解處理有利于改善關系,促進團結,維護穩定。

調解的方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對調解的要求,即“可以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愿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等等,在實際的工作中。除了遵徇上述規定外,還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第一、教育被告人悔罪認錯取得自訴人諒解是調解的基礎。自訴人的權利受到了被告人某種侵害,或人身的或財產的或其他的權利,這種侵害已經發生,所造成的身體的,精神的,名譽的或其他的傷害已不可挽回,只有進行彌合和補救撫平創傷??山逃桓嫒诉M行真誠的悔罪和道歉,取得受害人諒解,營造調解的氛圍,打好調解的基礎。

    第二、被告人積極賠償自訴人經濟損失是調解的必要條件。自訴案件中被告人基本上都給自訴人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即使沒有直接造成經濟損失,自訴人也要求被告人用賠償經濟損失來補救;自訴案件基本上都有附帶民事賠償的內容,有的可以說就是沖著賠償而來的。所以,賠償經濟損失就成了調解的必要條件,不同意賠償和不接受賠償都不可能進行調解。

第三、把握調解時機是調解的重要因素。調解過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之后在判決之后是確定的,但調解時機選在什么情況下最有利有效,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心理狀況等情況來確定,要讓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現狀和結果有充分的考慮和權衡,最終達到當事人心理承受力的平衡。不把握好調解的時機,不僅不能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往往還會使案件處理更加復雜。

第四、利用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或親友做工作是調解的有利條件。當事人的親友或基層組織對當事人的情況知根知底,有一定的影響力,協助做調解工作更為有效。

調解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只求結果,盲目調解。有的案件事實尚未查明,是非責任并沒分清,被告人沒有悔罪認錯,單就經濟賠償進行調解,反正打傷了人,叫被告人把幾個錢結案了事。這種方法不一定能夠調解成立,即使調解成了,也是勉勉強強,效果也不好。

    第二、一味強調調解,久拖不決。有的案件已經多次進行調解,工作做到了位,當事人仍達不成一致的,應該及時判決,不能只強調調解致使案件久拖不決。

第三、調解因素影響判決結果。當事人同意或不同意調解,接受或不接受對方的調解意見是正常的,判決結果應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該從輕的從輕,該從重的從重,不能因為調解中一方當事人不配合就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