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原告企圖利用證據優勢,掩蓋事實真相,通過法院判決獲取非法利益。法官通過認真組織庭審、多次調查走訪,仔細分析當事人陳述中的零碎事實,努力形成事實鏈,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縮小法律事實與基礎事實之間的距離,盡力還原事實真相,最終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司法權威。

 

原告劉某與被告凌某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由其承租被告所有的位于蘇州市吳中區?直鎮淞港村凌港市場旁4號店面房,用于經營理發店生意,租期為一年,租金為28000元。合同同時約定其可以轉租該房屋。2010125,原告與吳某達成轉讓協議,約定將該店面以46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吳某。在吳某的堅持下,原告答應由吳某與被告直接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吳某當場將包括剩余租期的房屋租金在內的46000元交付給原告,由于一時疏忽,且有見證人的情況下,吳某沒有要求原告出具收條,被告凌某也沒有收回原告持有的租賃合同書。次日,吳某遂進入該店面進行裝修。后原告以被告私自將房屋出租給吳某導致其損失為由,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46000元,退還房屋剩余租金21000元。

 

收到案件后,法官感覺事有蹊蹺。審理中,原告陳述較為清楚,并有租賃合同原件予以印證;被告陳述與原告大相徑庭,但缺乏有力證據。為查明案件事實,在被告申請下,法院依法追加吳某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過法庭反復調查,法官認定本案的關鍵爭議在于原告與第三人吳某之間的店面轉讓協議是否已經達成并實際履行,被告及第三人均缺少直接證據。綜合分析本案,法官認為存在以下疑點:一、被告缺乏一房二租的利益驅動,因該二份合同的租金、租期甚至合同日期完全一致。二、原告最后一期水電費的結算日期與約定并執行的結算周期不符,卻與被告及第三人陳述原告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的日期相符。三、原告陳述系被告不同意轉讓店面而導致其與第三人未達成轉讓協議,與合同約定不符。四、第三人吳某的手機通話記錄顯示,在原告稱其沒有與吳某達成轉讓協議后一周內,吳某卻先后十余次與原告及其妻子通話,這不符合事實邏輯。而在同時,被告及第三人的陳述能夠互相印證;第三人提供的銀行卡明細證實合同簽訂當日提取現金40000元并交付原告轉讓費的陳述;被調查人朱某的陳述印證了第三人關于店面鑰匙、更換門鎖及裝修過程中原告員工曾到店面搬離物品的陳述;被告及第三人明確表示接受測謊堅定,但原告雖然表示愿意接受測謊,但又以各種理由表示無法配合。

 

結合以上合理懷疑及已查明的事實,原告雖有直接證據,但無法形成證據鎖鏈,相反被告及第三人陳述則得到更多間接證據的證實,證據上更有優勢,所述事實具有高度的蓋然性與可能性,由此,法官認定原告與第三人吳某之間的店面轉讓協議已經達成并實際履行,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在上訴期內并未上訴。法官提醒,廣大市民要誠實守信,合法經營,不要投機取巧,試圖鉆營法律的空子;同時也要多留個心眼,提高法律意識,規范開展活動,與他人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時盡量保留書面證據,以免自己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