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迅速執結一起拒開增值稅發票賠償糾紛案
作者:張金華 張勇 發布時間:2012-07-09 瀏覽次數:767
7月4下午,烈日炎炎。為表示對吳江法院公正高效執行的感謝,上海第十九棉紡織廠王廠長專程從上海趕至吳江法院為執行局送來“情系民意,心懷法威”的錦旗,表示 “真沒想到這么快能夠拿到賠償款,真沒想到吳江法院執行效率這么高,我代表全廠職工對吳江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謝!”
原告上海第十九棉紡織廠與被告吳江某紡織有限公司長期存在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棉紗。雙方經對帳,被告結欠原告紗款165萬元。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被告以其所有的17000件服裝抵充其欠原告的紗款165萬元,被告最遲應至2008年底分期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給予原告作帳。協議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雙方約定的17000件服裝,但被告未向原告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遂原告向吳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239743.59元。
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其17000件服裝抵沖其結欠原告的紗款165萬元,原、被告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以服裝抵沖欠款后,被告未及時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致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認證手續,無法取得165萬元增值稅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39743.59元。被告未向原告完成發票的開具與交付,系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該行為與原告進項稅款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原告主張損失應由被告賠償。吳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吳江某紡織有限公司應當賠償原告上海第十九棉紡織廠損失239743.59元。被告吳江某紡織有限公司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總以資金緊張等理由回避執行。6月23日,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辦法官認識到本案能否順利執結直接關系到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穩定發展,立即組織安排雙方當事人于當日下午會面協商。
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存在長期業務往來,并且還有著今后開展業務的強烈愿望,執行法官希望雙方能夠達成和解。一方面對被執行人曉之以法,動之以情,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律后果,講明該賠償款對于對方的重要意義,長期合作伙伴理應給予支持。另一方面,對申請執行人講明“和氣生財”的道理,以后還要與對方這個長期合作伙伴做生意,希望申請人能夠作出讓步。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溝通協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于三日內一次性給付239743.59元,申請人不再要求支付訴訟費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2012年6月24日,被執行人履行了上述協議。收到賠償款后,王廠長親自來到吳江法院送上錦旗表示感謝,這才發生了前面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