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數量與合同不符 貨款照付損失照賠
作者:華茜 薛雨 發布時間:2012-07-09 瀏覽次數:515
實際交易的布匹數量與合同約定的有出入,買方拒付貨款,賣方要求賠償,雙方卻又都拿不出證據。近日,惠山法院調解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妥善化解了買賣雙方之間的矛盾。
原告某紡織公司訴稱,其與某印染廠有著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2011年底,雙方對賬準備結清當年貨款時,印染廠提出自己提供的布匹存在數量缺少的情況,并以此為由拖欠貨款13.5萬。紡織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印染廠支付貨款。印染廠則堅稱,紡織公司提供的布料米數與合同約定的相去甚遠,影響了產品的生產,應賠償自己損失,自己扣壓貨款并無不妥。
法院要求印染廠提供證據時,印染廠卻僅有能證實抽查樣品缺少了10米的抽查檢驗報告,此外沒有證據能證明其他貨物存在同樣的問題,而爭議布匹也早已投入生產銷售,無法取證,因此實際缺少的貨物數量無法得到雙方確認。
在紡織公司看來,布匹交易一向量大,存在誤差也是正常的,自己公司出廠檢驗把關不嚴是存在過錯,但對方未仔細驗收,發現問題也沒有及時通知自己,也要負一定責任。而造成損失的價款不足以抵銷貨款,印染廠遲遲拖欠貨款于理無據。
法院認為,雙方有一定的合作基礎,今后還可能有業務往來。為兩家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考慮,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在多次溝通協調后,紡織公司對貨物缺少的情況表示了歉意,并承諾支付1.5萬元賠償款,印染廠答應結清余下的貨款。
法官提醒經營者,在履行買賣合同時,應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如發現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時,須及時通知對方,并留存必要的證據,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