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與“小三”結合,江蘇省蘇州市的一位老板經過五次訴訟,終于和妻子離婚。但他在離婚時故意隱瞞了一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前妻得知真相后憤而起訴要求分割這套房產。2012615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且男方在婚內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存在過錯,位于溫州市區146.92平方米價值不菲的一套房屋全部判歸女方所有。

 

五次離婚訴訟

 

戈登慶錢蕓花1978年開始戀愛,四年之后水到渠成,在雙方父母的祝福和操持下,于1982年舉行了熱熱鬧鬧的婚禮,然后歡歡喜喜進洞房,開始了他們快樂幸福的同居生活。19844月,他們的大女兒戈美出生了,19898月二女兒戈麗也來到了這個世界。戈登慶在外開公司做生意,錢蕓花在家帶小孩做家務,隨著戈登慶賺錢的增多,他們的小日子也是芝麻開花節節高,一切都是那么美好!

 

然而,19937戈登慶的一紙離婚起訴書打破了原本貌似平靜的生活,不啻于在錢蕓花心中炸響一個驚雷。她怎么也不能理解日子過得好好的,丈夫怎么忽然要離婚了,她無論如何不會同意離婚。在法庭上,兩個年幼的女兒一邊一個拉著爸爸,喊著“不讓爸爸走”,戈登慶忽然心軟了,決定撤訴。可是撤訴不久他就后悔了,還是想離婚,但撤訴后半年之內是不允許再次起訴離婚的。好不容易熬到19942月,戈登慶毅然決然再次起訴離婚,但法院認為他和錢蕓花的感情沒有完全破裂,判決不準離婚。這樣兩次折騰之后,戈登慶似乎對離婚死了心,打算安安穩穩地繼續生活了,還于19941212日與錢蕓花補辦了結婚證。

 

不安分的心終究不能安于平淡的家庭生活,1997730日,戈登慶第三次起訴離婚。在法官的教育和勸導下,戈登慶又一次慚愧地撤訴。雖然撤訴了,但他的心已經徹底遠離了這個家庭,借著做生意的名義長期住在南京,并且與一名叫林永春的女子公開同居生活。當然,這一切錢蕓花都不知情也不愿意相信。每次離婚訴訟法官都批評他,讓尚存羞恥心的他不好意思把離婚官司繼續打下去。他想:如果是錢蕓花主動起訴離婚的,法院該不會不支持了吧!為了達到錢蕓花提出離婚的目的,在對錢蕓花冷暴力的同時,戈登慶開始在家里“作”。只要一回家,就到處甩東西搞得家無寧日,兩個正在求學階段的女兒學習受到嚴重影響。錢蕓花實在受不了了,果然如戈登慶所愿在199912月起訴離婚。但起訴后,錢蕓花很快又撤訴了,她終究舍不得散了這個家啊。

 

2005年,戈登慶與林永春的女兒戈湉湉出生了。隨著戈湉湉的出生和長大,林永春也不再滿足于做戈登慶背后的女人了,她感覺自己有資格要求名分了。在林永春的不斷催迫下,戈登慶于2006814日第四次起訴離婚,稱由于雙方性格不合,他與錢蕓花1991年已經實際分居。

 

最終調解離婚

 

面對戈登慶的第四次離婚起訴,從1993戈登慶第一次起訴這15年來分分合合的一幕幕像電影一樣在錢蕓花腦中重現,分明是離別多相聚少痛苦多快樂少,這婚姻確實是有不如無,不要也罷。錢蕓花已經心如死灰,向法官表示同意離婚。既然離婚了,下面的問題就是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了。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組織雙方到庭調解,關于子女撫養,大女兒戈美已經22歲,法律上屬于可以自食其力的人了;二女兒戈麗17歲,還是一名高中生。戈登慶承諾:戈麗高中期間以及以后大學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他全包了,如因生病等特殊情況而產生的費用也由他承擔。

 

接著,由錢蕓花與戈登慶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并協商分割事宜。確定位于蘇州市吳中區湖畔一村1幢105室房屋歸錢蕓花所有,房屋里價值不菲的若干紅木家具也全部歸錢蕓花所有。位于南京市鼓樓區上海路五岳新村9幢504室的房屋也分給錢蕓花,而且這套房屋待還的銀行貸款依然由戈登慶負責按期還清,雙方婚姻期間的其他債務也均由戈登慶承擔,與錢蕓花無關。錢蕓花不會開車,而戈登慶的公司需要,所以4輛小汽車全部歸戈登慶所有。另外,戈登慶再一次性補償錢蕓花人民幣20萬元。

 

200834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依據上述商談結果出具了調解書,調解書的最后一條為“原、被告雙方無其他財產糾葛”。

 

討要隱瞞財產

 

戈登慶獲得自由身,立即和林永春在南京進行了結婚登記,并舉行了盛大的婚禮。消息傳到蘇州,錢蕓花眼前一黑,感覺自己上大當了!原以為戈登慶只是真地和她過不來了才老是要離婚,哪曉得早就有一個“二奶”等著轉正,孩子都三、四歲了。敢情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就瞞了她一個人啊!早知如此,她堅決不離婚,拖死他,看那個女人還有多少耐心?!而且,即使離婚,戈登慶屬于過錯方,是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

 

錢蕓花不愿意就這么善罷甘休,她要奮起還擊。本來她不想和戈登慶在財產上斤斤計較,現在她絕不要便宜了那個女人。她開始秘密調查戈登慶在與她離婚前購置和擁有的財產,并有了驚人的發現:2004312日,戈登慶在溫州市鹿城區購買了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房屋一套,同年49日登記在戈登慶名下;2008128日,戈登慶在上海市購買鳳陽路某弄21005室房屋一套,登記在戈登慶與女兒戈麗名下;戈登慶還有過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新晨花園81103室房屋一套,已于2005912日出賣;200725日,戈登慶又在新晨花園8號購買了1302室房屋一套,登記在戈湉湉名下;戈登慶另有位于上海市普陀區石泉路某弄2902室房屋一套,于20061023日售出;除了調解歸戈登慶的四輛車,戈登慶還在婚姻期間購置了**366、蘇**8203汽車二輛;戈登慶還有南京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宿遷某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和鹽城市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

 

一切準備就緒,錢蕓花邁出了她反擊的第一步。2009728日,錢蕓花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經調查發現,在原調解離婚訴訟中,戈登慶隱瞞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在錢蕓花戈登慶婚姻存續期間,戈登慶與林永春長期同居,并于2005年生育一女,戈登慶存在過錯。現請求依據少分或不分的原則依法分割戈登慶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賠償錢蕓花精神損害金5萬元。

 

經法院調查核實,蘇***366汽車登記在戈登慶名下,但蘇**8203汽車從登記檔案材料反映該車于2008314日已發生變更;位于上海市普陀區石泉路某弄2902室房屋一套,錢蕓花僅提供了戈登慶賣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錢蕓花調查發現的房屋、汽車及公司股份是否屬于戈登慶隱瞞財產。經審查,這些財產均發生于戈登慶、錢蕓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戈登慶、錢蕓花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在200834日自愿達成的民事調解書中均未有體現,故應視為戈登慶、錢蕓花在離婚訴訟中未曾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從財產的取得狀況分析,錢蕓花主張的財產均由戈登慶一人所掌控,且這些財產的取得時間均處于戈登慶、錢蕓花發生離婚糾紛期間,因此,錢蕓花離婚時不知道上述財產符合常情。錢蕓花在離婚訴訟中未有提及,應視為其不知情而未主張,而不應視為其放棄,故錢蕓花可以起訴請求分割上述財產。

 

就錢蕓花主張分割的財產而言,其中,位于上海市鳳陽路某弄21005室房屋一套、南京鼓樓區新晨花園81302室房屋一套因涉及案外人權益,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位于南京鼓樓區新晨花園81103室房屋一套及蘇**8203汽車一輛產權已經發生變更,應視為戈登慶損害財產共有人之一的錢蕓花的權益,屬于侵權行為,對此,錢蕓花或可主張撤銷權,或可向戈登慶主張賠償,由于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理涉;位于上海市普陀區石泉路某弄2902室房屋一套,因證據形式為復印件,故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錢蕓花可在收集證據后再予主張。由此,在本案中可以予以分割處理的財產為:位于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房屋一套,蘇***366汽車一輛,以及鹽城市某某電氣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電氣有限公司和宿遷某某某電氣有限公司的股權。

 

對于錢蕓花主張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雖然錢蕓花有證據證明戈登慶存在婚外情,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有權向戈登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但鑒于雙方婚姻糾紛以調解結案,并在調解協議中達成戈登慶一次性補償錢蕓花20萬元的協議,此協議應當視為包含有精神損害補償的性質,故錢蕓花再次在本案中主張該權利,本院不予支持。

 

2009128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本院以公平公正為基準,兼顧戈登慶、錢蕓花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被分割標的物的性質,以分割標的物使用價值最大化為原則,酌定位于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房屋一套歸錢蕓花所有,蘇ADX366汽車一輛,以及鹽城市某某電氣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電氣有限公司和宿遷某某某電氣有限公司的股權歸戈登慶所有。

 

隱瞞房產歸妻

 

錢蕓花、戈登慶均不服上述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3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2010519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戈登慶進行了面談。戈登慶陳述:除了溫州的這套房子以外,其他財產在200834日達成調解協議前在法庭中都口頭向女方陳述了,只是法院沒有記入筆錄。不然也不會有調解書的最后一條“原、被告雙方無其他財產糾葛”。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531裁定:因二審中本案出現了新情況,撤銷原判決,本案發回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重審。為此,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錢蕓花為證明戈登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提供了復印自南京市公安局華僑派出所的戈登慶與林永春的結婚登記及戶口轉移材料。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后認為,在戈登慶與錢蕓花離婚案件調解過程中,雙方申報了財產,在審判人員詢問雙方是否有其他財產時,戈登慶明確表示還有其他財產,并與錢蕓花就“其他財產”達成了一致分割意見,即未列明之其他財產歸戈登慶所有,故應認定雙方就全部之夫妻共同財產已作出處理,現錢蕓花主張在離婚后發現戈登慶隱瞞財產無相應依據,故對于其要求分割坐落于上海市鳳陽路某弄21005室房屋、坐落于南京市鼓樓區新晨花園 81302室房屋、南京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宿遷某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鹽城市某某電氣有限公司股份、車牌號為蘇AL8203、車牌號為蘇ADX366機動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至于坐落于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的房屋,戈登慶在二審中明確表示該房屋未包括在離婚案件中處理的“其他財產”內,系戈登慶的自認,故應當認定其就該財產在離婚中存在隱瞞,該房屋購置于錢蕓花、戈登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離婚時一方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在分割時,對存在隱瞞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錢蕓花、戈登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戈登慶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系,在婚姻生活中存在過錯,結合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的原則,綜合錢蕓花、戈登慶經濟狀況之差異等因素,20111114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坐落于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的房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即歸錢蕓花所有。

 

錢蕓花、戈登慶均不服上述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1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錢蕓花的上訴理由是:在我和戈登慶離婚案件的案卷材料中可以證實,我主張的財產均為戈登慶所隱瞞,戈登慶從來沒有申報或口頭陳述過上述財產,上述財產均是我離婚后才發現的。吳中區法院沒有按照《婚姻法》第47條規定的原則進行分割,戈登慶所得到的財產價值遠遠大于我分到的財產價值。

 

戈登慶的上訴理由是:對再次一審的判決,我認為對事實有了一個較為客觀的認定,對離婚的調解協議也作了一個較為客觀的認可。但本案的判決所依據的是上次二審中我對法官的表述,對我的表述作了不符合事實的、錯誤的解讀。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錢蕓花與戈登慶在調解離婚案件中,對雙方申報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了分割,并明確女兒戈麗的學習、生活及醫療費用均由戈登慶承擔,戈登慶另行一次性補償錢蕓花20萬元。該調解協議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及女兒扶養問題的一攬子調解方案,并明確雙方無其他財產糾葛。該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已經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該案的調解過程中,戈登慶明確表示婚姻期間還有其他未申報的財產,都歸其所有,錢蕓花表示同意。雙方均未向法院申報其他財產的范圍,應認為戈登慶沒有隱瞞財產的故意,錢蕓花對她所有未申報的其他財產也已進行了處分。現錢蕓花要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并不充分。關于坐落于溫州市鹿城區車站大道鳳舞花園B301室的房屋,戈登慶在本院原二審中明確表示在離婚訴訟中未告知女方該套房屋的情況,錢蕓花也表示當時對該房屋并不知情。因此,該房屋不屬于雙方在離婚糾紛中已處分的其他財產。由于該房屋購置于錢蕓花、戈登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性質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中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一審法院考慮到該房屋系戈登慶隱瞞的財產,并且戈登慶在婚內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存在過錯,將該房屋全部判歸錢蕓花所有并無不當。錢蕓花、戈登慶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2012615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此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在協議離婚(不管是自己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還是法院調解后協議離婚)時,不要輕易簽類似于“雙方無其他財產糾葛”的兜底條款,尤其其中一方收入比較高或者是自由職業者經濟難以掌握的,這樣可以不給蓄意隱瞞夫妻共同財產者以可趁之機。即使當時僥幸瞞住了,將來一旦發現隨時可以找你算賬。本案錢蕓花吃虧就吃虧在調解書的最后一條明確了“原、被告雙方無其他財產糾葛”,既然如此,就不好認定調解的時候戈登慶有隱瞞財產的故意。幸虧中院法官在進行調查時,戈登慶說漏了嘴,自認溫州的房屋未包括在離婚案件中處理的“其他財產”內,法院才得以根據其過錯將該房判給了錢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