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中院出臺了取消個案內部請示的文件,該文件規定除基層法院在審理新類型案件中遇到適用法律的共性問題仍可書面報請中院答復外,原則上取消個案內部請示。同時上級法院規定必須審查的內審案件仍按原規定執行。
  作為傳統做法,個案內部請示在統一執法尺度、增強上下溝通、確保復雜疑難案件質量等方面均起到過積極作用,尤其在當時法制相對不健全,法官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的特定情況下,建立該項制度還是必要的。然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日趨完善,法官職業化進程不斷推進,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也不斷顯示其弊端。主要是法律依據不足,不符合兩審終審原則,有些請示案件時間拖延較長,有些當事人反映請示案件客觀上剝奪了其上訴權,還有些法院將事實及證據認定、量刑確定等本不屬于請示案件范圍的案件也列入其中。如繼續實施,將不利于依法保護當事人訴權,有悖于現代司法理念,也不利于增強一審法院的責任心,為此,該院出臺了此項規定。
  該院實行取消個案內部請示改革,經新聞媒體報導后,引起全社會關注,新華網等數十家網站予以轉載,3月12日第1893期〈〈報刊文摘〉〉也全文轉載。
文章出處: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