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行政執行工作,響水縣法院從4月5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執行發放《行政被執行人告知書》制度。
  在以往的行政執行中,被執行人由于對行政執行不了解,往往采取不配合的態度,能躲則躲,能賴則賴,甚至出現暴力抗法的情況,給行政執行帶來了很大的被動。
  根據行政執行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該院組織制定了《行政被執行人告知書》,以增加被執行人對行政執行的了解,從而主動配合法院行政執行工作。告知書從三個方面向被執行人進行告知:一是行政執行是怎樣產生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復議和訴訟請求,期滿以后只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不能走庭審程序而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二是法院對拒不執行法院裁定可能采取哪些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利息,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三是行政案件與其它案件的區別。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法院不能組織行政機關與被執行人進行調解,更無權改行政機關進入執行程序的行政行為。
  告知書隨強制執行裁定書一同送達被執行人。
文章出處:響水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單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