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法院韓山法庭運用“三因”調解法 開創(chuàng)調解工作新機制
發(fā)布時間:2004-03-25 瀏覽次數(shù):3300
其具體做法是:一是因事施調。法庭處在法院審判第一線,審判人員接觸各類案件,對哪些案件容易調解,哪些案件調解難度較大,做到了心中有數(shù)。實踐中,該庭總結出兩類案件容易調解。一是離婚類案件;二是小額債務類案件,此類案件由于訴訟標的小,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小,對法官的協(xié)調工作配合較好,且裁判生效后容易兌現(xiàn),從而使案件易收到調解效果。
二是因時施調。該庭通過對以往的調解案件的調研,總結出以下三種時機的案件容易調解,從而抓住時機,調解了一大批案件。一是春節(jié)期間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二是麥收期間當事人起訴的案件;三是秋收期間當事人起訴的案件。
三是因人施調。針對不同的人,有針對性地采取不同的調解措施。對“打工族”來說,時間就是金錢,他們更愿意快速地解決糾紛,凡涉及“打工族”的案件,著眼于提高效率,盡量多做調解工作。人身損害賠償和贍養(yǎng)糾紛這兩類案件,因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大,糾紛的周期長,所以在調解此類案件時,不僅要講清法理,更應注重情理的講解。先從小道理入手、循序漸進,再進一步地講清法理,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充分發(fā)揮地處農(nóng)村第一線,與鄉(xiāng)鎮(zhèn)領導、村組干部接觸多的優(yōu)勢,對一些偏辟的農(nóng)村當事人,不僅法官本人要做調解工作,還應主動與鄉(xiāng)、村兩級調解委員會聯(lián)系,請當?shù)孛裾{人員協(xié)助法院做工作。對贍養(yǎng)、借貸、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法庭直接安排在被告所在村組開庭,讓鄉(xiāng)村調解員、村組干部和當?shù)厝罕娕月牐栽鰪娫V訟調解的社會效果。
文章出處: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