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10年來,中國各級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共依法受理、審理了國家賠償案件15867件,并決定對其中的5442件案件作出賠償。
  “10年來,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從無到有,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弊罡呷嗣穹ㄔ撼崭痹洪L曹建明11日在此間舉行的紀念國家賠償法頒布十周年座談會上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旨在保證因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的違法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獲得賠償。
  全國政協副主席羅豪才在給座談會發來的賀信中說,這部法律的頒布與實施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增進了公民與政府關系。
  據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出臺司法解釋,引進聽證制度,進一步保證了國家賠償案件中正確適用法律,并增加了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的透明度。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完善了告知制度,即人民法院的違法執行錯誤糾正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國家賠償的請求權,確保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
  但是,與會的部分專家學者指出,10年實踐也暴露出國家賠償法的一些問題,如賠償范圍較狹窄,賠償標準偏低,賠償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
  據悉,中國已將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五年規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說,賠償法將在賠償原則、范圍和標準等方面進行修改。
  江必新指出,根據國際慣例,賠償原則通常有“過錯”,“無過錯”和“違法”三種。中國現行的原則是“違法”,今后將不局限于此,即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違法,但濫用職權或執法不當的一些行為,受到損失的當事人也有權請求賠償。
文章出處:轉載自新華網
文章作者:韓 喬、孟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