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已經因為盜竊獲刑,自己也深知盜竊違法,可是因為好友相邀,面子上不好回絕便還是一起去了。熟料正是這種面子上的過不去,給自己又帶來了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如東苴鎮男子張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11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出獄后,張某倒也安分守己。但是去年10月中旬的一天,好友陳某來到張某家中,邀請其一同去偷東西。張某雖然心中不愿意,但是又感覺面子上不怎么好回絕,所以便跟著一起去了。走到半路,跟在后面的張某考慮到盜竊是違法的,便又折了回來。第二天晚上10點左右,好友陳某再次來找張某去同村許某家竊酒,這一次張某表明了自己不想去的想法。陳某對張某說不用他進去,只要在墻外接接東西就行,就這樣張某再次跟著好友來到了許某家中。兩人最終竊得五糧液、酒鬼酒、茅臺、劍南春等名酒14瓶,同時陳某順手拿走了許某家中的一只玉鐲。事后,張某分得其中8瓶酒和一只玉鐲。2012年4月份,張某被如東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盡管張某在本案中只是所謂的“接接東西”,但其與陳某已構成共同犯罪。考慮到張某系從犯,同時存在坦白等情節,法院最終認定張某犯盜竊罪,判決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