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為捕魚苗臨時合伙 一人受傷其他三人需補償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2-07-05 瀏覽次數:563
四人結伴去近海捕鰻魚苗,一人在捕魚作業過程中意外受傷,其他三人均不愿合理賠償,受傷人員無奈只得將這三人告上法庭。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三被告張某、顧某、施某各補償原告龔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18196.3元。
原告龔某與被告施某利用浮子排合伙在海上捕鰻魚苗,被告張某、顧某同樣利用浮子排合伙在海上捕鰻魚苗,由于捕魚苗時兩人在海上打樁作業不方便,因此四人約定在海上打樁作業時兩組人員合作作業。2010年12月29日,原告與三被告在海上一起打樁作業時意外受傷。原告先后在啟東市人民醫院、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就診治療,于2011年1月10日出院。原、被告雙方在原告受傷后經過調解協商未成,原告將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各賠償原告的損失19977.61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三被告約定在海上打樁作業時四人一起作業,原告與三被告的關系應為臨時性的合伙關系,原告在合伙作業時受傷,作為其他合伙人應當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原告主張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所以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