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后提附加條件 判決解除合同雙倍返還定金
作者:吳丹 發布時間:2012-07-05 瀏覽次數:853
合同訂立時約定不明,買方付款時賣方隨意提出附加條件遭拒絕導致合同履行受阻,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作為被告的賣方聶某夫婦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并賠償原告胡某夫婦中介損失6000元。
去年12月,胡某夫婦與聶某夫婦通過地產經紀公司介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聶某夫婦以61萬元的價格將自己位于張家港市楊舍鎮的一套閣樓連同屋內物品售予胡某夫婦,胡某夫婦支付定金2萬元,并在過戶前付清全部房款,雙方各承擔中介費6萬元,同時約定了房屋過戶等相關事宜。合同簽訂后,聶某收取了胡某夫婦支付的購房定金2萬元。
同年12月9日,胡某夫婦籌措好剩余購房資金與中介人員一同到銀行與聶某辦理房款交付手續,聶某妻子夏某在銀行向胡某夫婦提出了一份書面意見,明確胡某夫婦所購房屋的公共部分不屬于合同轉讓標的,并對公共部門的內容進行了確定,提出如相關公共部分遭遇拆遷,胡某夫婦不得享受拆遷補償。胡某夫婦當場拒絕了夏某提出的意見,房款支付手續未能辦理。后胡某向聶某發函明確不同意后者提出的補充協議,并要求聶某夫婦于12月18日前辦理房產過戶及付款手續。聶某受到函件后向胡某夫婦發出律師函,明確買賣標的為閣樓及屋內家用電器,不包括聶某在該幢樓內的其它物權。為此,胡某夫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聶某夫婦雙倍返還定金及中介費。
審理中,聶某夫婦認為胡某夫婦未能在過戶前付清房款,構成違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胡某夫婦則表示所籌措的購房資金已不在,房屋市場價格亦發生變化,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均應依約履行,被告聶某夫婦在合同簽訂后提出對合同所涉房產物權的限制性要求,因胡某夫婦不同意,,聶某夫婦即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在胡某夫婦向聶某夫婦催告履行后,聶某夫婦仍未無條件繼續履行合同,故胡某夫婦要求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現胡某夫婦明確不接受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無繼續履行之可能,應予解除。本案引起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在聶某夫婦,故其應承擔違約責任,胡某夫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賠償中介費損失的要求應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房屋買賣時雙方應當對標的物的范圍進行確定,并在合同中明確載明,若在合同中未予明確約定,在合同履行中對涉案標的物提出限制性權利要求,除非買方接受,簽訂補充協議,否則雙方均應按原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