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換了房東 誰來承擔裝修費?
作者:華茜 錢元 發布時間:2012-07-05 瀏覽次數:536
買了商鋪卻收不到房租,只因合同不明,新、舊房東和承租人圍繞裝修費爭持不下。近日,惠山法院調解了這起租賃合同糾紛。
秦某和孫某向來交好,孫某經營的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向秦某借了一筆錢。到了約定還款日,孫某沒有能力償還借款,便提出將名下一間商鋪出讓給秦某,折抵160萬元債務。秦某了解到,商鋪目前有固定的承租人,每年租金8萬元,盤算下來覺得收益可觀,遂同意了。兩人很快簽訂了買賣協議,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秦某當上了新房東,跑去向承租人張某收取當年的租金。張某卻說,租賃時間應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算,且與原房東約定年租金5萬元,秦某收取8萬元不合理。張某遲遲不愿意支付租金,讓秦某甚為惱火,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5.3萬元。
張某辯稱,當初向孫某承租商鋪經營時,曾自掏腰包花了78萬元裝修,并與孫某約定,這筆裝修款其承擔40萬元,孫某承擔38萬元,以每年減租3萬元的方式實現,因此實際租金是每年5萬元。
但秦某堅持認為,與孫某簽訂買賣協議時,孫某并未說明這一情況。孫某與張某的租賃協議中約定了年租金為8萬元,理應按照協議履行,孫某與張某其他的私下約定,與其無關。
孫某作為本案的關鍵證人,其證言可以將事實真相厘清。但沒想到,孫某的態度反而讓雙方當事人的關系更劍拔弩張。孫某與秦某和張某平時關系都很好,誰也不愿意得罪,但是對以160萬元的低價將商鋪轉讓給秦某還是心有所失的。于是,孫某出示了一份租賃補充協議,證明自己以減租的方式承擔裝潢費的事實。秦某認為這份協議是自己買房后張某串通孫某偽造的,要求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租賃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形成時間均是在秦某購買商鋪以前,所以不存在欺騙行為。
據此,法官對雙方當事人展開了入情入理的解釋和開導,如果終止租賃關系,雙方都將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與其計較眼前得失,不如從長遠利益角度考慮。雙方經過衡量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由秦某支付張某裝修補償款13萬元,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協議,自行約定年租金,同時秦某放棄主張張某拖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