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春雷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

 

201084晚,王某至啟東市匯龍鎮香格花園東門世紀華聯超市門口,采用鑰匙捅電門鎖的手段,竊得顧某的面包車1輛。經鑒定,該面包車價值6000元。至當月16日期間,王某先后至創維網吧、人民醫院等地,采用鑰匙捅電門鎖等手段,盜竊作案19次,竊得各種型號面包車16輛及摩托車等物品共計價值110300元。在庭審中王某辯稱,其偷偷開走汽車是事實,但目的只是盜竊汽車電瓶而不是盜竊整輛汽車,故不能將整輛汽車的價值作為其盜竊數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春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將汽車竊走駛離現場,財物所有人對該財物已失去控制,被告人王春雷盜竊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其將汽車電瓶偷走后隨意丟棄汽車,不影響對其盜竊汽車事實的認定,故該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