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保人未投保商業險種的不計免賠險,車輛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為此被投保人告上了法庭。7月3日,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付。

 

吳江一家五金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損險等險種,五金公司駕駛人員駕駛車輛發生多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該司機負次要責任,故扣除其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外,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五金公司仍要賠償事故受害方35000元。五金公司足額賠償受害方后,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拒絕全額賠付。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稱,五金公司未向其投保不計免賠險,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扣除免賠額。五金公司則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沒有向其說明免賠事項條款,該條款屬于不平等的“霸王”條款。

 

經過開庭審理,法官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合同中就免賠率條款的約定是否有效。承辦法官認為,被告辯稱的按保險條款約定的5%免賠率免賠的主張,雖然在保險條款中有相應的約定,但該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被告沒有在保單及保險條款中作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沒有效力。遂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敗訴,應當賠付投保人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