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2年內未起訴喪失勝訴權
作者:陸菊文 發布時間:2012-07-04 瀏覽次數:1034
四年前,市民張生慷慨借款60萬給朋友做生意,不料朋友經營不善,選擇了逃之夭夭。張生在借款到期兩年后才到法院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朋友提出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懂法的當事人最終嘗到了自己疏忽大意的苦果。吳江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原告張生的教訓值得大家吸取。
2008年3月,張生的朋友李林因經營需要向他借款60萬元,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日期為當年9月。借款期間恰好遇上國際金融危機,李林的生意做得不順,欠下大量外債無法歸還,李林便選擇跑路躲債。約定還款日期到了,李林卻沒有了蹤影,張生雖想方設法尋找李林,卻無任何音訊。張生當時盤算著,做生意難免有起起伏伏,等經濟環境好了,李林一定會將借款還給他的。不曾想這一等兩年就過去了,李林就像人間蒸發了一樣,從未跟張生有過聯絡,張生這才為60萬借款著急起來。今年3月份,張生一紙訴狀將李林告上法院要求還款。
由于李林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張貼公告的方式向他送達了應訴材料。張生本想即使李林不出庭應訴,起碼也能獲得一份法院的勝訴判決書。讓張生始料未及的是,在公告期內,李林向法院郵寄了一份答辯狀,提出張生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張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借款到期時間為2008年9月,原告張生的起訴時間為今年3月,他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時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且被告李林也向法院提出了訴訟時效的抗辯,原告雖然主張曾向被告催討過借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終,原告張生自愿撤回了起訴。
法官提醒,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保護。也就是說,當事人喪失了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