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某技校17歲的學生王某,由于法制觀念淡薄,在舅舅李某對其“戀愛對象”實施強奸、搶劫時,兩次去銀行幫助舅舅從被害人的銀行卡上取出了2000元錢。鎮江市京口區法院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決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正當王某感激法院給了自己一次悔過自新的機會時,王某所在的學校鎮江市某技校卻以王某因被公安機關拘留曠課超過了一星期為由作出處理“勸其退學”,王某想重新融入社會,這下卻面臨失學,使他感到很是迷茫。近日,該院少年庭法官在接待少年緩刑犯回訪時,發現王某面帶愁容,經過耐心細致的詢問,王某遂向少年庭的法官傾訴了自己以上失學的苦衷。
  該院少年庭庭長華軍一方面鼓勵王某要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從過去發生的事情中吸取教訓,勇敢的面對挫折,另一方面表示法院愿意出面找校方協調此事,解決王某面臨的具體困難。
  該案的承辦人法官特地為此事專程兩次到鎮江市某技校,找該校有關領導協調解決王某的繼續上學問題,以維護失足少年的合法權益。但在交涉過程中得知,校方因為王某涉嫌強奸、搶劫罪,為維護校方的聲譽,以王某被警方關押曠課超過7天為由作出處理“勸其退學”,否則校方就要將王某開除。而王某為了從學校退回1000元學費,已經被迫違心地向校方遞交了退學申請,校方已經為其辦理了退學手續。當法官向校方宣傳《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它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而知歧視”規定時,校方表示對此規定不太清楚,他們處理此事時更側重考慮維護校方的聲譽和消除校園的安全隱患,處理此事是嚴格按照學校管理規章制度來進行的。同時校方認為他們是省屬學校,學籍管理嚴格,王某要想復學是不可能的。
  當學校的管理規定與國家法律的規定發生沖突時,學校的管理規定本應無條件的服從國家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這些學校為了維護所謂學校的“聲譽”,往往以不知曉法律的有關對違法少年的保護性規定而拒絕給予失足學生改過自新的機會,予以“勸退”、“開除”、“除名”,給失足青少年的改造及順利回歸社會造成一定難度,而這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司法機關、教育部門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審判實踐中未成年人犯在依法免于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后,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它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權利往往被剝奪,并受到歧視,糾正這些違法做法目前也沒有具體強制性規定或具體執行部門機關。法院也不是這些學校的主管部門,給他們的司法建議往往落實不好,據京口法院少年庭法官介紹以往也發生過類似王某這樣的失足少年失學的事情發生。“六、一”將至,法院呼吁該問題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和關注。救救這些失足的孩子!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楊維松、鄧相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