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4,趙某等82名某小區的業主來到贛榆縣人民法院起訴連云港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返還合同總房款之外額外收取的每位業主的2500元的天然氣初裝費。立案庭法官經過審查訴訟材料,考慮到此類集體訴訟案件通過訴前調解既能節省司法資源,又能減輕當事人訴累,在征得業主代表同意后,將此案件轉給調解室。

 

調解法官經過詢問后得知:2006年,82名原告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在合同總房款之外另收了原告2500元的天然氣初裝費,而根據贛榆縣物價局贛價發[2006]68號文件規定,該小區住宅樓基準銷售價格內已含各類代收費用(包括天然氣建設材料費等),原告所購買的商品房無需另交天然氣初裝費。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退還該費用,均未果,遂決定以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為盡快解決糾紛,調解法官立即通知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屠某進行調解,由于各種原因,屠某沒有及時到場。調解法官轉而邀請物價局領導一起到該公司找到屠某,向其詳細陳述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判決的后果,屠某還是存有疑問,不同意調解。調解法官又另定調解時間,組織被告公司的法律顧問、原告一起到庭再次調解。經過整整一天的辨法析理,被告終于同意返還每戶天然氣初裝費2500元,82名業主喜笑顏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