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90后搶劫致人死亡 主犯獲死刑
作者:仲苑 益婷 發布時間:2012-07-04 瀏覽次數:477
7月3日下午,鎮江市中級法院在丹陽對一起暴力搶劫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及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四名被告人均是90后,最大的今年21歲,最小的不滿16歲。他們有的初中畢業,有的小學畢業,輟學后游手好閑,常常混跡于網吧、賓館等公共場所,2011年8月12日凌晨,4人聯手搶劫致人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21歲的被告人王鑫糾約不滿16歲的被告人王某預謀實施搶劫,兩人到丹陽市導墅鎮龍馬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踩點。王鑫恐人手不夠又糾約了不滿18歲的被告人戴某、趙某,并再次到公司踩點。期間,四人準備了水果刀、迷彩服、帽子、口罩、手套、繩子等作案工具。2011年8月12日凌晨1時許,四人統一著裝,砸碎公司門衛室玻璃,爬窗進入,用布條、電線將門衛劉某夫婦及其孫女三人捆綁起來,并用衣服堵住他們的嘴,劫得60元人民幣。后他們又到該公司宿舍樓二樓一房間內,合力按住被害人唐某,唐竭力反抗,被告人王鑫遂持刀捅其頸部,致唐受傷,由于驚醒其他房間的員工,四被告人遂逃離現場。被害人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王鑫、戴某、趙某于2011年8月16日凌晨在深圳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8月16日中午在貴陽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鑫等4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鑫是主犯,他一手策劃了此次搶劫犯罪,并直接致人死亡,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王某、戴某、趙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被告人戴某、趙某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依法均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鑫等4人共賠償被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8.6萬元。
因被告人王某、戴某、趙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分別由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予以賠償,并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范圍、標準和數額,依照法律的規定并結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的相關證據予以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法庭專門對王某、戴某、趙某三人的成長軌跡進行了調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戴某、趙某自小缺乏父母管教,過早輟學走上社會,經常出入于網吧、賓館等公共場所,加之其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法庭宣判后,主犯王鑫認為自己做錯了事,就應該承擔后果。他表示服判。不滿16歲的王某則說自己很后悔,感到對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