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顯然成了一塊激起千層浪的巨石。這個被稱為“新婚姻法”的條款有不少新增的法則,其中房產的部分特別引人關注。比如,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盡管最新解釋所規范的只是一項普通的法律行為,但是,它的背后卻涉及到情理法等社會各個層面。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婚姻糾紛、財產糾紛、契約精神

 

《婚姻法》的最新解釋因其“顛覆性”引起眾多爭議,其中“不支持第三者索賠,婚后買的房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最受關注,有人認為此舉是鼓勵男人養小三和離婚,維護了男人的權利。更有人說如此規定,是對其上位法《憲法》和《婚姻法》的違背,事實上是“夫妻平等”趨勢的一種倒退···那《婚姻法》解釋三究竟規定了哪些內容引起如此大的爭議呢,首先先回顧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有十九條,其中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三條可謂是頗受關注的,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副庭長潘國悅解釋到,現在各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第七條,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所有權認定問題,但這一條其實是司法在高房價下的一種社會責任的體現。法學教授唐先鋒也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實是想做一個由強調家庭整體財產到強調個人財產獨立的轉變。雖然是社會進步的必然,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效應。一方面房產變更登記隨之增多,容易引發矛盾;另一方面父母可以強勢介入子女婚姻中,令現在的婚姻再度遭受“封建化”侵害。

 

從法律的層面來解讀,可以看出此次最新解釋強調了現代婚姻觀:契約精神。現如今的婚姻糾紛案件中,其中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80后獨生子女涉及家庭財產分割時,房產往往成為主要的財產糾紛,事關房產就不僅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因為這個房產的來源往往是雙方家庭出資的,也就是說一個家庭一輩子的積蓄就在房產上邊,一旦離婚損失很大,所以這方面的糾紛會比較多,關涉面也比較廣。司法解釋一般都是針對發生比較集中的事情而出臺規定,這可能是最新解釋特別提出房產問題的原因之一。其實在新解釋出臺之前,在具體的司法操作中,基本也是按照這樣的方式處理的,“只不過原來需要走一個公證程序,比如婚后個人取得的,或者婚后由一方父母給自己子女的,這樣的財產只要去公證處進行公證,認這是婚后個人財產,認定之后的處理方式與新司法解釋是基本一致的,也就是說,這個新司法解釋只不過是規范和簡化了這個程序。”

 

從另外一個角度講,這個司法解釋與《合同法》和《物權法》中有關贈與的一些規定也是相符合的,強調了尊重贈與人意愿的立法宗旨,突出了贈與的真實意思。其實一直以來,中國人更愿意講情面,而不愿意把婚姻中的財產問題梳理得過于清晰,覺得成為一家人了還談錢是傷感情的事,但是也因此而增加了很多糾紛。所以,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該解釋確立了個人財產權優先原則,重視契約精神、完善夫妻財產權立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財產自治權,有利于家庭的穩定和睦,因此這個司法解釋其實很好地強調了現代婚姻、財產以及法治觀。但是我試問,為什么一定是房產呢?那么一方的車輛、大額收入又作何處理呢?相信在今后的司法解釋中應該會做出相應的解釋。

 

當然《婚姻法》解釋三的出臺也伴隨著出現了些許其他的問題,難免讓人有“婚姻法最新解釋降低了男方離婚的成本,而讓女方’被凈身出戶’”的誤讀。例如南京婚姻法最新解釋出臺后的第一幢離婚案件,原本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由于男方多次出軌并和第三者生育了一子,女方要求離婚后可以主張兩人的房屋有自己的一半,可是在812日,最高法院毫無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天(813)實行,根據最新解釋第七條,由于該房屋是男方父親在婚前購買的,則應歸男方的個人財產。原本應吐出一半產權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獎一樣,態度也一下變得強硬了起來。一場婚姻,尤其是有孩子的婚姻,女方的投入和承擔的往往會更多,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我想應該對帶著孩子的女方有所傾斜。

 

但是對于《婚姻法》最新解釋的解讀,我覺得不僅僅要從法律角度來看,文化、情感方面都不容忽視。要將法律與這些相結合,才能真正體現法律的精神。最新解釋中其實并非針對男女一方,而是對雙方一樣公平,只不過在大眾心里,覺得男方買房是一種約定俗成。特別對于80后一代的婚姻而言,男性和女性在買房的過程中共同出資已經比較普遍,而且女性以后會變得越來越中性,獨立自強的同時必定會減少為家庭的付出。由于男女之間的地位越來越趨于同一水平甚至有女強男弱的發展趨勢,最新解釋的出臺也不無道理,只是它并非適用于所有人的婚姻情況,而這就是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使所立之法更適用。

 

現在網絡上流行這樣一句話:“罵新婚姻法不好的女人都是沒本事的女人,夸新婚姻法好的男人是準備離婚的男人。正兒八經的家庭哪用得著婚姻法。”遼寧大學文學院周福巖教授認為“但從走進婚姻的意義上講,其實這種改變落實到實際中,并非所有人都需要面對,多數人是用不上的,只有少數需要走到離婚這個地步的人才需要,所以其實它并沒有那么大的討論意義。但是,人們把這個問題極端化了,‘假如我面臨這樣的情況要怎么辦?’可能是對現實的缺乏信心吧,于是引發了人們的群體性的想象,但其實也僅僅是一種想象而已,并非每個人都會面對。”不過當你真正面對的時候,我相信法律還是公平公正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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